投訴:台北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2017/1/26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1 訴

柯市長,平安,
西寧市場周邊裝設怪物 (請閱附件照片) ,懇請盡速拆除,謝。

台北西寧市場歧視障礙者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台北市政府回覆

2017/2/7 建管處: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1. 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2. 經現場勘查,該金屬構造物非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要件,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
  3. 謝謝您的來電 (信) 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承辦人:葉定宇先生,聯絡電話為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40 。

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復

2017/2/8 市場處:

親愛的市民 (朋友) :您好!
有關西寧市場廣場路阻部分,本處了解西寧市場大樓廣場未設置機踏車禁止進入告示牌時,機踏車停車亂象無法改善,西寧市場大樓管委會為利淨空及管理該大樓廣場,於出入口設置機踏車禁止進入告示牌。本處經現場測試輪椅可通行無阻,另告示牌若有礙身障人士通行部分,本處將於西寧市場大樓召開管理委會時,報請商討相關設置改善,亦請大樓管委會另行回覆你的陳情。
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電話: (02)2341-5241 轉 2124 。
謝謝您的來電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處長許玄謀敬啟


2017/2/8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2 訴

柯市長,平安,
這兩天收到案號 W10-1060202-00021 投訴文回覆,內容讓人「歸腹肚火」,今提第 2 訴。

  • 回文:「… 於出入口設置機踏車禁止進入告示牌 ……」
  • 回文:「… 本處經現場測試輪椅可通行無阻 ……」
  • 這不是輪椅能不能通過的問題,狗也可以通過不是嗎?「回歸法治依法辦理」是公務員的天職,難嗎?公務員也會老,幸運的話還可以活到坐輪椅活動,你們老來願意鑽怪物表演給他人看嗎?
  • 公務員本該依法行政,一切回歸法治。如果有機車闖入困擾,就該檢討交通標示、警告標示是否完善,還有交通局處、警察單位等也有很大的檢討空間。豈可將責任推卸給「違法路霸」,並將不良後果由障礙者承擔?這不是歧視障礙者嗎?
  • 回文:「… 本處將於西寧市場大樓召開管理委會時,報請商討相關設置改善 ……」
  • 請不要把責任推給大樓管委會,我們沒有能力對抗管委會,我們也沒義務和管委會動氣吵架;市府應依法即刻拆除!市民被羞辱是很難熬的,是每天每天的刀割!
  • 回文:「… 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 ……」
  • 建管處更是讓人錯愕,竟然把此事當成一般違建物處理,然後就沒事了。建管處不是管理建築物的嗎,就算是私人土地只要是人行空間都不能有障礙物,並可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自己的法規忘了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2/17 台北市政府市場處回覆:

親愛的市民 (朋友) :您好!
有關西寧市場廣場路阻部分,屬西寧市場大樓公共設施,本處訂於 2017 年 2 月 17 日 (星期五) 上午 10 時辦理現場會勘,釐清該路阻之設置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章。
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電話: (02)2341-5241 轉 2123 。
謝謝您的來電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處長許玄謀敬啟
西寧市場現場會勘結論


2017/2/26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3 訴

柯市長,平安,
針對本案第 2 訴,我已收到辦公室人員傳真答覆會勘結論。但內容讓人看了氣到想撞牆,這樣的公文竟然出得了市府;今只好再提第 3 訴。
我提訴的重點是「羞辱障礙者」,請問羞辱有分基地內基地外嗎?公務員怎可用冷冰冰法令無理駁回市民投訴?

  • 回文:「… 法定空間,並未違反建築物設施規範。」
  • 怪事!我查了老半天怎找不到這部《建築物設施規範》?台灣真有此規範?
  • 既然確定是法定空間,就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公務員會勘時怎故意忽略?
  •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我在本案第 2 訴時就已經提醒市府了。
  • 這些怪物設在障礙者、推娃娃車者等 … 購物消費、公署報案等的必要路徑上,這些就是建築物進出的室外無障礙通路。《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3 室外通路 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但 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這已經嚴重違法了!
  • 請公務員心中存有納稅市民,不可歧視市民!如果公務員仍堅持己見,那我們就正式邀請市長來一趟「乘坐輪椅購物秀」。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3/9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 (朋友) :您好!
有關西寧市場廣場路阻部分,屬西寧市場大樓公共設施,本處訂於 2017 年 3 月 16 日 (星期四) 上午 10 時 30 分再度辦理現場會勘,釐清該路阻之設置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章。
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電話: (02) 23415241 轉 2123 。
謝謝您的來電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處長許玄謀敬啟

2017/3/16 會勘現況:

台北西寧市場會勘狀況

和相關單位現場會勘結束準備回家,隨手就拍到這一段。我真想不通,台北市府公務員為何心腸如此硬?這些年長市民,實在讓人很不捨。 https://youtu.be/ta1oz39jmd4

北市公務員心腸硬


2017/3/24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4 訴

柯市長,平安,
針對本案第 3 訴,我已收到辦公室人員傳真答覆會勘結論。但因公務員們堅持不作為,身為市民深感遺憾!今再提第 4 訴。
建議本訴內容懇請「一字字看清楚」,認真處理本案,以徹底解決機車違停問題。

  • 該處乃法定空間,會勘時都發局官員也說這是退縮地。既然如此,這裡就是人行空間,是不允許停車或其他用途,除非管委會向市府申請劃設合法停車位。
  • 會勘當天管委會一直抱怨,有找過警察來,警察說此處非告發範圍所以無法開單告發。我真不解,市府只要交通局取得管委會同意,就可以在此設置合法的「禁止停車交通標示」,有了此禁停標示就讓警方獲得取締依據,隨時可以開單取締甚至執行拖吊。從此,任何人都可以拍照上網告發;管委會只要一通電話,警員就會來前來處理。
  • 沒有人會和新台幣過不去,就算以後有極少數僥倖違停,也不至於影響行人通行。
  • 會勘時,我說解決機車違停和裝設怪物完全無關,所有怪物都必須完全拆除!
  • 再提醒:《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13 項,「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可裁罰 40,000 元。且可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為止。這次名為「路阻設置適法性再次釐清」的會勘,請問公務員為何不認清違法事實,騙我來現場面對管委會指責開罵?講話超難聽,讓人難過!
  • 我一直說,此案很簡單,社區可以結合政府資源;為何我「人微言輕」,就是聽不進我的提議?

請問,以上我寫得夠清楚了吧!還能說沒辦法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3/31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民眾:您好!
依西寧大樓合署單位於 2017 年 3 月 16 日 (星期五) 上午 10 時 30 分現場會勘結論,大樓前廣場禁止機踏車告示牌係管理委員會為改善廣場遭機車佔用停放、採買者及國宅住戶等進出不易之亂象,共同決議設置,有其設置之必要性,故暫不予拆除。
有關是否違反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部分,另請建築管理工程處回覆你的陳情。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 聯絡電話: 23415241#2123 ,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敬復


2017/4/1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5 訴

柯市長,平安,
我已收到 W10-1060324-00139 回覆,關於西寧市場怪物案投訴發展至今,辦公室人員橫下心處理不力。今提第 5 訴,提醒市長這些公務員已經違反多項重大法令!

  • 明明有很棒的法令和方法可以解決的公眾事務,但公務員完全不予採納。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等等。
  •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

懇請市長重視此事,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台北市政府回覆

2017/4/10 市場處:

親愛的民眾:您好!
經查西寧綜合行政大樓地下室 1 樓至 4 樓為市場及機關單位, 5 樓至 16 樓為國宅,每日洽公、採買者及國宅住戶進出眾多,前廣場於未設置禁止機踏車告示牌前,遭近千台機踏車長期佔用停放,市民大眾、國宅住戶及身障輪椅者皆無法通行。
案因大樓管理委員無專用人力進行現場管理,為改善前廣場遭機踏車佔用,進出不易之亂象,共同決議將原設置 U 型路阻移除,改為設立禁止機踏車告示牌,以達到廣場淨空便利市民大眾及身障輪椅者進出之目的,故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之規定。
另為降低身障輪椅者進出禁止機踏車告示牌之壓迫感,本處將再行建議管理委員會將一組告示牌之間距拉寬,以利出入。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 聯絡電話: 23415241#2123 ,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敬復

2017/4/10 建管處:

親愛的市民 (朋友) :您好!
您向單一陳情系統反映本市萬華區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事,已交由本處辦理並說明如下: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 47 條、第 48 條或第 49 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旨意為尊重住戶自治及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之精神。是本案因事實認定所需,煩請您先行檢附利害關係人證明及違規態樣之明確位置,本處必當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 (電) 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電洽本處公寓大廈科,承辦人:李綸桓 (聯絡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344 ,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上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