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繳稅養護的公園,要進入得先被羞辱;這是桃園大溪橋。障礙者們還能沉默嗎?能忍受嗎?
2013/7/4 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1 訴。
縣長,平安,
路,是給人走的,我們也是人。
桃園大溪橋出入口和公園出入口,都裝設這種羞辱障礙者的設施,請趕緊拆除,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3/7/4
2013/7/9 桃園縣政府回函
2013/7/31 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2 訴。
縣長平安,
列管編號 00181089 回文收到,但縣府直接給我打槍,辦公室公務員不願認真看待此問題,故只好今提出《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2 訴。》
- 回文提:「…… 本案經交由大溪鎮公所派員前往勘查,本無障礙出入於設置時已有實際測試,一般身障朋友使用之車輛皆能順利通行,此設計絕無歧視之想法 ……」
- 這不是輪椅能不能過的問題,是本來就不該有這種東西;請問桃園公務員們,你們是否腳打石膏,也每天自己坐輪椅表演給大家觀賞觀賞?再問,你們忍心看著自己父母開著代步車,從這裡鑽過?外勞看護推著輪椅讓身體僵硬變形的父母,在這裡喬來喬去,像什麼樣?
- 公務員本身也會年老,當雙腳已經不聽話時,也要接受這樣的待遇嗎?至少公務員也是納稅人,也有繳稅金,退休後想從這裡經過,會很高興鑽這刑具嗎?
- 嚴禁機車、攤販闖入公園,還有很多措施可用,請不要讓障礙者來背負擔好嗎?
- 公務員本該依法行政,一切回歸法治。如果有機車闖入困擾,就該檢討交通標示、警告標示是否完善,還有交通局處、警察單位等也有很大的檢討空間。豈可將責任推卸給「違法路霸」,並將不良後果由障礙者承擔?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3/8/5 桃園縣政府回函
2013/8/6 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3 訴。
縣長平安,
列管編號 00185297 回文收到,但辦公室很不認真答非所問,今只好提出《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3 訴。》
- 回文提:「…… 因通道設計時確實可供通行;」
- 我說過,「這不是輪椅能不能過的問題」,硬塞有些人可過我知道,但障礙者的障礙狀況很多種、輔具也很多樣,所以中央法令才會規範障礙者行進空間,提供障礙者通行最基本的範圍: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有關室外通路:「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
- 要障礙者塞過這怪物,實在殘忍,公務員不該如此對待納稅人。
- 所以,大溪橋怪物乃違法路霸,此地為行人通道,我們可以逕行告發。
- 回文提:「…… 車擋之建置除白天車輛及攤商管制外,也為夜間治安考量,請體諒本所對於公共設施安全維護之用心。」
- 景點秩序的管理,還有很多方法和策略,是警方和交通局處共同合作的工作,不該讓障礙者承擔。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接下來,桃園縣政府就不再回函,也就是不予處理。太令人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