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移除桃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公園的怪物

本照片為網友 Lynn Ying 提供的,是設置於桃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公園的怪物。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4801215709603&set=o.115071131891716&type=1&theater
我要慎重告訴大家,這些怪物全部都是違法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寫得很清楚,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

如果違反此規定,視障朋友或任何人被撞傷,就可要求國賠。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2/11/25

2012/11/30 桃園平鎮市公所回函

2013/1/5 請移除桃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公園的怪物,第 2 訴。

縣長,平安,

關於「請移除桃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公園的怪物」,回文已收到 (桃園縣政府 101 年 12 月 13 日府工土字第 1010306010 號函) ;今再提出第 2 訴。

  • 回文提:「 … 公園改善工程原設計並無該車阻,完工後里長反映機車能任意進入,影響園區內民眾安全 … 」。
  • 我從 Google Earth 找到工程施作前人行道照片,當時沒設「怪物」,人行道管理得很好,也沒機車嚴重違規現象呀。況且現狀,該怪物以外都是開放環境,若機車想闖入很容易呀。
  • 公務員本該依法行政,一切回歸法治。如果發生機車違停,就該檢討交通標示、警告標示是否完善,還有交通局處、警察單位等也有很大的檢討空間。豈可將責任推卸給「違法路霸」,並將不良後果由障礙者承擔?
  • 回文提:「 … 該車阻須符合輪椅影響椅通行 (不得小於 90 公分) … 」。
  • 不對吧!內政部《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請公務員研讀清楚,該手冊多處強調「以無帳礙環境為優先考量」。
  • 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定義,人行道為室外通路。「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
  • 這不是輪椅族朋友可不可過的問題,是該「怪物」本來就不該設置於人行道上。我們每次要經過這種「刑具」時,感覺就像被萬隻眼睛盯著看笑話;簡直羞辱障礙者。
  • 不論什麼形式,只要是輪椅、老人代步車等可以過,機車照樣也能過。這種無效的障礙物就是「違法路霸」,本來就該請求逕行拆除。除外,身材較矮者及小朋友也很容易撞傷頭部,有很高的國賠風險。
  • 回文提:「 … 如您認為該設施仍有不妥之處,可請逕向里長反映。」
  • 公務員理當跨局處尋找解決方案,豈可製造投訴者和里長間的對峙!該負責的行政單位推退第三者?令納稅人痛心!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之後,就沒再也沒消息了。

宜蘭的刑具,大開障礙者玩笑!

請問宜蘭縣府,這些人型怪物怎稱呼?功能是什麼?

這是羅東聖母醫院對面的人行道,縣府在上面裝設一堆怪物,很壯觀。

此處堪稱宜蘭最重要的醫療院區,但這裡的人行道根本不像是給人走的地方;從頭到尾障礙重重。縣府當局還拿人民稅金發明製造「過五關斬六將」的環境障礙。

請問,這算不算「官方路霸」?縣府是否接受舉發?宜蘭縣府這樣的荒唐事,正透過 Google Earth 向全球發送中 ……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2/11/20

2012/11 宜蘭縣政府回函

2012/12/12 羅東聖母醫院對面人行道「怪物」,第 2 訴。

之前,我向宜蘭縣政府請教,羅東聖母醫院對面人行道上的一堆怪物,是什麼?回文已經收到,看來宜蘭縣政府還不打算拆除,還要求羅東鎮公所改良?好深奧的公文,是我看不懂嗎?

請將此訴文,務必傳達至縣長本人,謝。

縣長,平安,

編號 1014284 收到,但我要提第 2 訴。

  • 回文提:「…… 主要為防止車輛違規停放於人行道,保障行人權益。」
  • 事實上不是這樣,該「怪物」反而造成路口機車違停嚴重,輪椅常常無法使用人行道,必須繞至道路上與車爭道;請問這有保障行人權益嗎?
  • 回文提:「…… 輪椅使用者通過造型車阻時,手部有觸及車阻上部凸出處之虞,形成通行上一定程度的不便。本府已促請該鎮公所研議妥處,俾能發揮原設置造型車阻之目的。」
  • 這不是輪椅族朋友可不可過的問題,是該「怪物」本來就不該設置於人行道上。我們每次要經過這種「刑具」時,感覺就像被萬隻眼睛盯著看笑話;簡直羞辱障礙者。
  • 不論什麼形式,只要是輪椅、老人代步車等可以過,機車照樣也能過。這種無效的障礙物就是「違法路霸」,本來就該請求逕行拆除。除外,身材較矮者及小朋友也很容易撞傷頭部,有很高的國賠風險。
  • 公務員本該依法行政,一切回歸法治。如果發生機車違停,就該檢討交通標示、警告標示是否完善,還有交通局處、警察單位等也有很大的檢討空間。豈可將責任推卸給「違法路霸」,並將不良後果由障礙者承擔?
  • 內政部《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請公務員研讀清楚,該手冊多處強調「以無帳礙環境為優先考量」。
  • 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定義,人行道為室外通路。「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3/1/25 宜蘭縣政府回函

2013/1/25 羅東聖母醫院對面人行道「怪物」,第 3 訴。

縣長,平安,

編號 1014587 收到,今提《羅東聖母醫院對面人行道「怪物」,第 3 訴。》

我關心美好宜蘭,才會這麼認真對宜蘭提出投訴,也提出相關法令希望一切「回歸法治」。

  • 回文提:「…… 尚難依網路流傳照片論斷。」
  • 我所附的 Google 街景圖片,只是告訴縣府我所指的怪物,不是網路流傳照片。
  • 回文提:「…… 假日人潮尤其多,民眾多欠缺守法觀念。」
  • 不對吧,不要懷疑民眾的守法觀念薄弱,這是警方怠惰所造成。當有少數人違規,未見警方積極作為 (或做得不夠) ,其他人當然效法投機,日子久了變成理所當然的習慣。很難說,違停盛行不是「警方鼓勵或默認」。
  • 越是熱鬧的地方,本來就該投入更強力管理,既然如此就該將此處列入重點取締。沒有人願意被開罰單或拖吊呀!
  • 回文提:「…… 該轄區羅東鎮公所多次檢討最有效手段施設車阻 ……」
  • 檢討重點放在施設車阻,根本就不對。話說回來,不希望人民違法,縣府也不該使用「違法路霸」吧。
  • 地方政府也存在相互競爭,希望把自己轄內的管理做得比其他縣市更好。我不相信縣長會同意用這種違法且「沒人性」的設施,阻礙人行道暢通。
  • 如果,縣長本人真的同意支持縣府使用此「怪物」,麻煩請林縣長親筆回信給我好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此後,宜蘭縣政府音訊全無,不再理我 ……

大家都可以通行,為何獨獨阻擋輪椅使用者?

好氣!好氣!好生氣!

20 台電動輪椅相約出遊,大老遠來到這裡行程沒了。是誰跟身障朋友過不去?

龍門公園-鹽寮公園自行車道,不知什麼時候被裝了怪物群 (阻桿) !大家都可以通行,為何獨獨阻擋輪椅使用者?

將心比心,莫名奇妙被潑冷水,而且只對著我潑,感覺如何?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