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移除桃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公園的怪物

本照片為網友 Lynn Ying 提供的,是設置於桃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公園的怪物。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4801215709603&set=o.115071131891716&type=1&theater
我要慎重告訴大家,這些怪物全部都是違法的。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寫得很清楚,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

如果違反此規定,視障朋友或任何人被撞傷,就可要求國賠。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2/11/25

2012/11/30 桃園平鎮市公所回函

2013/1/5 請移除桃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公園的怪物,第 2 訴。

縣長,平安,

關於「請移除桃園縣平鎮市文化國小旁公園的怪物」,回文已收到 (桃園縣政府 101 年 12 月 13 日府工土字第 1010306010 號函) ;今再提出第 2 訴。

  • 回文提:「 … 公園改善工程原設計並無該車阻,完工後里長反映機車能任意進入,影響園區內民眾安全 … 」。
  • 我從 Google Earth 找到工程施作前人行道照片,當時沒設「怪物」,人行道管理得很好,也沒機車嚴重違規現象呀。況且現狀,該怪物以外都是開放環境,若機車想闖入很容易呀。
  • 公務員本該依法行政,一切回歸法治。如果發生機車違停,就該檢討交通標示、警告標示是否完善,還有交通局處、警察單位等也有很大的檢討空間。豈可將責任推卸給「違法路霸」,並將不良後果由障礙者承擔?
  • 回文提:「 … 該車阻須符合輪椅影響椅通行 (不得小於 90 公分) … 」。
  • 不對吧!內政部《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請公務員研讀清楚,該手冊多處強調「以無帳礙環境為優先考量」。
  • 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定義,人行道為室外通路。「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
  • 這不是輪椅族朋友可不可過的問題,是該「怪物」本來就不該設置於人行道上。我們每次要經過這種「刑具」時,感覺就像被萬隻眼睛盯著看笑話;簡直羞辱障礙者。
  • 不論什麼形式,只要是輪椅、老人代步車等可以過,機車照樣也能過。這種無效的障礙物就是「違法路霸」,本來就該請求逕行拆除。除外,身材較矮者及小朋友也很容易撞傷頭部,有很高的國賠風險。
  • 回文提:「 … 如您認為該設施仍有不妥之處,可請逕向里長反映。」
  • 公務員理當跨局處尋找解決方案,豈可製造投訴者和里長間的對峙!該負責的行政單位推退第三者?令納稅人痛心!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之後,就沒再也沒消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