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依法讓 APP 、支付工具、科技產品等,成為間諜工具。

Tiong-kok i-hoat hō͘ APP, chi-hù-kang-khū, kho-ki-sán-phín téng, chiâⁿ-chòe kàn-tia̍p-ke-si.

To-tio̍h chit-ê gôan-in, lán m̄-thang sú-iōng Tiong-kok ê APP, chi-hù-kang-khū, kho-ki-sán-phín téng, in-ūi chia-ê seng-lí-lâng ū gī-bū kā lâng-kheh seng-o̍ah-tōng-thài ê chêng-pò thê-kiong-hō͘ thóng-tī-tong-kio̍k éng-kiú siu–ji̍p chu-liāu-khò͘.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不能使用中國的 APP 、支付工具、科技產品等,因為這些商人有義務把客戶的生活動態情報提供給統治當局永久存入資料庫。

Lán to lâi–khòaⁿ chit-pō͘ chêng-pò-ok-hoat.
讓我們來看看中國的這部情報惡法。

201706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第四條 國家情報工作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分工負責與協作配合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

第十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管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