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昂協議 (Bonn Agreement)

聯合國安理會

關於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機構之前的臨時安排的協定
Agreement On 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In Afghanistan Pending The Re-establishment Of Permanent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參加聯合國關於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在負責阿富汗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出席的情況下,決心結束阿富汗境內的悲劇性衝突,促進全國和解、國內的持久和平、穩定以及對人權的尊重, 重申阿富汗的獨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承認阿富汗人民有權按照伊斯蘭教、民主、多元和社會正義等項原則,自由地決定其政治未來,表示讚賞阿富汗的聖戰者,多年來,捍衛了國家的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並在反對恐怖主義和壓迫的鬥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的犧牲已經使他們既成為聖戰英雄,又是保衛和平、穩定和重建其親愛祖國阿富汗的勇士;

認識到,由於阿富汗局勢不穩定,需要實施緊急臨時安排,並表示深為讚賞布林漢努丁‧拉巴尼教授閣下願意將權力轉交給將按照本協定建立的臨時政府;

認識到需要確保阿富汗各方人士 ── 包括在聯合國關於阿富汗問題會談中沒有得到適當代表的各團體 ── 廣泛參與這些臨時安排;

注意到這些臨時安排的目的是作為建立一個基礎廣泛的、照顧到婦女的、多民族的和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府的第一步,不打算讓其在規定的時限之外繼續存在;

認識到全面建立一支新的阿富汗安全部隊並使其發揮職能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因此目前必須設置本協定附件一所詳細說明的其他安全安排;

認為聯合國作為國際公認的公正的機構,在阿富汗永久機構建立之前的一段時期內可發揮本協定附件二詳細說明的特別重要的作用;

茲議定如下:

臨時政府
一、 一般規定
  1. 臨時政府應於 2001 年 12 月 22 日正式移交權力時成立。
  2. 臨時政府的組成應包括由主席主持的臨時行政當局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阿富汗最高法院以及臨時行政當局可能設立的其他法院。臨時行政當局和特別獨立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管理程序載於本協定中。
  3. 一旦正式移交權力,臨時政府立即擁有阿富汗主權。因此,在整個過渡期間,它應在對外關係中代表阿富汗,並應佔有阿富汗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他國際機構和會議的席位。
  4. 臨時政府成立後 6 個月內應召開一次緊急支爾格大會,將由阿富汗前國王穆罕默德‧查希爾陛下宣佈開幕。緊急支爾格大會應決定過渡政府,包括一個有廣泛基礎的過渡行政當局,來領導阿富汗直至能通過自由和公平選舉選出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府,該選舉將至遲在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之日起兩年舉行。
  5. 一旦由緊急支爾格大會成立過渡政府,臨時政府即停止存在。
  6. 在成立過渡政府後 18 個月內,應召開制憲支爾格大會,以便通過阿富汗新憲法。為協助制憲支爾格大會制訂擬議的《憲法》,過渡行政當局應在其成立後兩個月內,並在聯合國協助下,設立制憲委員會。
二、 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
  1. 在通過上述新《憲法》之前,應暫時採用下列法律框架:
    1. 1964 年的《憲法》, (a) 只要其條款沒有不符合本協議所載的規定, (b) 但不包括那些涉及君主制和《憲法》所規定的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條款;
    2. 現有法律和條例,只要它們符合本協議,或阿富汗為締約方的國際法律義務,或 1964 年《憲法》所載的那些適用條款,但臨時政府應有權廢除或修訂這些法律及條例。
  2. 阿富汗的司法權應當獨立,應屬於阿富汗最高法院,以及臨時行政當局可能設立的其他法院。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協助下,成立司法委員會,依照伊斯蘭教原則、國際標準、法制和阿富汗法律傳統重建國內司法制度。
三、 臨時行政當局
  1. 組成
    1. 臨時行政當局應由一位主席、五位副主席和 24 位其他成員組成。除主席外,每位成員可領導臨時行政當局的一個部門。
    2. 參加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各方邀請阿富汗前國王穆罕默德‧查希爾陛下主持臨時行政當局。查希爾陛下指出,他更希望選擇一名參加各方均可接受的適當候選人作為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
    3. 參加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各方已選出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名單如本協定附件四所列。這一選擇是根據參加聯合國會談各方提交的名單在專業能力和個人品德的基礎上作出的,適當考慮到阿富汗的族裔、地理和宗教組成,以及婦女參加的重要性。
    4. 臨時行政當局的成員不可同時具有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特別獨立委員會的成員資格。
  2. 程序
    1. 應由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或在其缺席時一位副主席召開和主持會議並提議這些會議的議程。
    2. 臨時行政當局應設法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決定。為作出任何決定,至少須有 22 名成員出席。如有必要進行表決,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應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多數成員作出決定。如成員投票出現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的情況,主席應投決定性的一票。
  3. 職能
    1. 臨時行政當局應被委託進行日常國務活動,並應有權為阿富汗的和平、秩序和善政頒佈法令。
    2. 應由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或在其缺席時酌情由一位副主席代表臨時行政當局。
    3. 負責各部門行政事務的成員也應負責在其職責領域執行臨時行政當局的各項政策。
    4. 在權力正式移交後,臨時行政當局應對國家貨幣的印刷和發行以及從國際金融機構的特別提款權具有充分管轄權。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的協助下建立阿富汗中央銀行,該銀行將通過透明和負責的程序管理該國的貨幣供應。
    5. 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的協助下設立一個獨立的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為臨時政府和未來的過渡時期政府提供行政部門關鍵職位以及省長和縣長的供最後挑選的候選人名單,以確保他們的能力與品德。
    6. 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的協助下設立一獨立的人權委員會,其職責將包括人權監測、對侵犯人權情況進行調查以及國內人權機構的發展。臨時行政當局可在聯合國的協助下設立任何其他的委員會,以審查本協議中未涉及的事項。
    7. 臨時行政當局的成員應遵守按照國際標準制訂的《行為守則》。
    8. 臨時行政當局的成員不遵守《行為守則》的規定時,應暫停其在這一機構的資格。暫停一成員的資格的決定應由臨時行政當局三分之二的多數成員根據其主席或任何一位副主席的提議作出。
    9. 將在聯合國的協助下酌情進一步制訂臨時行政當局成員的職能和權力。
四、 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
  1. 應在成立臨時政府後的一個月內設立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特別獨立委員會由 21 名成員組成,其中若干成員應擁有憲法或習慣法的專門知識。委員會成員將從參加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以及阿富汗各專業和民間社會團體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挑選。聯合國將為該委員會和實質性秘書處的設立和運作提供協助。
  2. 特別獨立委員會擁有確定緊急支爾格大會程序和與會者人數的最後權力。特別獨立委員會將起草規則和程序,規定 (一) 向居住在該國的定居人口和遊牧人口分配席位的標準; (二) 向居住在伊朗、巴基斯坦和其他地區的阿富汗難民和流亡在外的阿富汗人分配席位的標準; (三) 接納民間社會組織和傑出個人,包括居住在境內和流亡在外的伊斯蘭學者、知識份子和商人的標準。特別獨立委員會將確保適當注意讓相當多的婦女以及阿富汗其他各階層人口的代表出席緊急支爾格大會。
  3. 特別獨立委員會將在緊急支爾格大會召開前至少提前 10 個星期公佈和分發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規則和程序以及會議開幕的日期和擬議的地點和會期。
  4. 特別獨立委員會將通過和執行監督程序,監督提名個人出席緊急支爾格大會的過程,以確保間接選舉或甄選過程具有透明度和公平性。為了防止提名時發生衝突,特別獨立委員會將規定提出申訴的機制和仲裁爭議的規則。
  5. 緊急支爾格大會將選出臨時行政當局的國家元首,並將核准臨時行政當局的結構與核心人員的提案。
五、 最後條款
  1. 一俟正式移交權力,該國境內所有聖戰者阿富汗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都應服從臨時政府的指揮和控制,並根據阿富汗新的保安和武裝部隊的要求改編。
  2. 臨時政府和緊急支爾格大會應根據阿富汗為締約國的關於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各項國際文書內所載基本原則和規定行事。
  3. 臨時政府應與國際社會合作打擊恐怖主義、毒品和有組織的犯罪。臨時政府應承諾尊重國際法,與鄰國和國際社會其他國家保持和平友好關係。
  4. 臨時政府和負責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將確保婦女參與臨時行政當局和緊急支爾格大會,確保各族裔和宗教派別在這兩個機構裏有公平代表權。
  5. 臨時政府採取的所有行動都應符合安全理事會第 1378 號決議 (2001 年 11月 14 日) 和安全理事會關於阿富汗問題的各有關決議。
  6. 臨時政府所設各機關的議事規則將在聯合國協助下酌情擬定。

本協定於 2001 年 12 月 5 日訂于波恩,各附件為其構成部分。本協定以英文訂立,此為單一作準文本,存於聯合國檔案庫。正式文本將以達裏文和普什圖文以及秘書長特別代表指定的其他語文提供。秘書長特別代表應把經核證的英文、達裏文和普什圖文副本分送給各與會者。 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

Amena Afzali 女士、 S. Hussain Anwari 先生、 Hedayat Amin Arsala 先生、 Sayed Hamed Gailani 先生、 Rahmatullah Mousa Ghazi 先生、 Eng. Abdul Hakim 先生、 Iloumayoun Jareer 先生、 Abbas Karimi 先生、 Mustafa Kazimi 先生、 Azizullah Ludin 博士、 Ahmad Wali Massoud 先生、 Ilafizullah Asif Mohseni 先生、 Mohammad Ishaq Nadiri 教授、 Mohammad Natiqi 先生、 Yunus Qanooni 先生、 Zalmai Rassoul 博士、 H. Mirwais Sadeq 先生、 Mohammad Jalil Shams 博士、 Abdul Sattar Sirat 教授、 Humayun Tandar 先生、 Sima Wali 夫人、 Abdul Rahim Wardak 將軍、 Pacha Khan Zadran 先生

代表聯合國,以資證明:

負責阿富汗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拉赫達爾‧卜拉希米先生

附件一:國際安全部隊
  1. 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認識到在阿富汗全國維持安全與實行法治的責任在於阿富汗人民。為此,他們承諾盡其所能和影響力,確保此種安全,包括保護部署在阿富汗的所有聯合國工作人員以及國際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其他人員的安全。
  2. 為此目標,與會者要求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新當局建立和訓練阿富汗新的保安和武裝部隊。
  3. 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意識到阿富汗新的保安和武裝部隊的完全組建和運作可能尚需時日,因此要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考慮核准將一支經聯合國授權的部隊早日部署到阿富汗。這支部隊將幫助維持喀布爾及其周圍地區的安全。這支部隊可酌情逐步擴展到其他城市和其他地區。
  4. 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承諾將所有軍事部隊撤出喀布爾和聯合國部隊部署的其他城市或其他地區。此外希望這支部隊能援助阿富汗基礎設施的重建。
附件二:在過渡期間聯合國的作用
  1. 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將負責聯合國在阿富汗各個方面的工作。
  2. 特別代表應監測和協助本協定各個方面的執行。
  3. 聯合國應為臨時政府提供諮詢,幫助創造一個政治上中立的有利環境,以便在自由公正的條件下舉行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聯合國應特別注意那些能直接影響緊急支爾格大會的召開和結果的機構和行政部門的行為。
  4. 秘書長特別代表或其代表可應邀參加臨時行政當局和負責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的會議。
  5. 無論何種原因,如果有人極力阻止臨時行政當局或特別獨立委員會舉行會議,或如果這兩個機構無法就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問題作出決定,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就應該考慮臨時行政當局或特別獨立委員會的意見,進行斡旋,幫助打破僵局或商定決定。
  6. 聯合國應有權調查侵害人權的行為,並在必要時建議應採取的糾正行為。聯合國也將負責制訂和執行人權教育方案,促進尊重人權和理解人權。
附件三: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對聯合國的請求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
  1. 請聯合國和國際社會採取必要措施保證阿富汗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以及外國不干涉阿富汗的內政;
  2. 敦促聯合國、國際社會、特別是捐助國和多邊機構重申、加強和兌現其承諾,與臨時政府協調,協助阿富汗的復興、恢復和重建;
  3. 請聯合國儘快:
    1. 在大選前進行選民登記,大選將在立憲緊急支爾格大會通過新憲法後舉行;
    2. 進行阿富汗人口普查;
  4. 敦促聯合國和國際社會承認聖戰者在保護阿富汗獨立和阿富汗人民的尊嚴方面所發揮的英勇作用,與臨時政府協調,採取必要措施,協助聖戰者重新編入阿富汗新的保安和武裝部隊;
  5. 邀請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建立一個基金,為烈士家屬和其他受撫養人、戰爭受害者及因戰爭而致殘者提供協助;
  6. 強烈敦促聯合國、國際社會和區域組織與臨時政府合作,打擊國際恐怖主義、非法毒品的種植和販運,並向阿富汗農民提供財政、物質和技術資源,幫助替代性作物生產。
附件四:臨時行政當局的組成

主席:哈米德‧卡爾紮伊

副主席和婦女事務: Sima Samar 博士、副主席和國防: Muhammad Qassem Fahim

副主席和規劃: Haji Muhammad Mohaqqeq 、副主席和水電: Shaker Kargar

副主席和財政: Hedayat Amin Arsala

成員

外交部: Abdullah Abdullah 博士、內政部: Muhammad Yunus Qanooni 、商業部: Seyyed Mustafa Kazemi 、礦業和工業部: Muhammad Alem Razm 、小型企業部: Aref Noorzai、新聞和文化部: Raheen Makhdoom 博士、通信部: Ing. Abdul Rahim 、勞動和社會事務部: Mir Wais Sadeq 、朝覲和宗教事務部: Mohammad Hanif Hanif Balkhi 、烈士和殘疾人事務部: Abdullah Wardak 、教育部: Abdul Rassoul Amin 、高教部: Sharif Faez 博士、衛生部: Suhaila Seddiqi 博士、公共工程部: Abdul Khalig Fazal 、農村發展部: Abdul Malik Anwar 、城市發展部: Haji Abdul 、重建部: Qadir Amin Farhang 、運輸部: Sultan Hamid Hamid 、難民回返部: Enayatullah Nazeri 、農業部: Seyyed Hussein Anwari 、水利部: Haji Mangal Hussein 、司法部: Abdul Rahim Karimi 、航空運輸和旅遊部: Abdul Rahman 、邊疆事務部: Amanullah Zadran


20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