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

陳隆志

(作者為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國際法的一個重要領域是國際海洋法。海洋佔地球表面的百分之七十二,是一切生物產生及維生的根源,是人類生命的基礎。海洋是空間性資源,是運輸通訊,航海貿易的巨大場域。海洋是人類生命滋養的主要來源,有豐富的食物生產。隨著科技的進步發展,海洋能源及礦物的開採,愈來愈重要。過去的觀念是海洋的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但是,隨著人類對海洋的了解,科技的進步,此種觀念須加調整,而要學習好好保惜海洋資源。

概括而言,關於海洋的權利主張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接近權,是使用與享受海洋的權利。第二種是管轄權,制定與適用法律以規範海洋活動。第三種是資源權。這三種權利,涉及地球上所有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鄰接區、國際海峽、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棚、公海及國際海床區域。

國際海洋法最重要的功用即在保護與確保世界上所有人民的共同利益,建立一個有秩序、經濟,且有效的方式,在顧及共同利益之下,充分利用海洋。對世界的每一個國家而言,愈靠近國家海岸的水域,國家所擁有的「專屬利益」就愈多,須某程度的控制;愈遠離海岸,「概括利益」就愈強,鼓勵有效使用及分享。

自從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於 1609 年提出自由使用海洋的原則後,大部分的國際海洋法經由習慣法的建立而逐漸發展,維持海洋的公共秩序超過三世紀之久。但在第二次大戰後,習慣海洋法顯然遠遠落在科技進步之後,漸漸無法有效保持海洋的公共秩序。因此,聯合國於 1958 年舉行《第一屆海洋法會議》,於 1960 年舉行《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都無法有效解決日益迫切的問題。

科技的進步產生新的海洋利用方式,特別是對蘊藏於大陸棚的石油與天然氣的開採,以及對於深海海床與海底金屬礦物的開發,同時,也使國家安全及接近海洋資源的要求,更加強烈。沿岸國對擴展海洋區域以奪取海洋資源的過度主張、過度捕魚、海洋污染等等,都引起廣泛的關切。加上國際互動頻繁複雜,擁有不同背景的國家不斷增加,相互衝突的國家主張與快速發展的科技交互作用,一切的一切,有待磋商,尋求對海洋的控制及使用的共同利益。聯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乃應運而起。

《聯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於 1973 年 12 月開始,經過 9 年,前後 94 個星期的會議,二百五十多個代表團的參與,於 1982 年 4 月通過,同年 12 月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被稱為「海洋憲法」的海洋法,已有 132 國批准或加入該公約。此公約針對所有海洋法問題,作全盤性廣泛的規定,共有 320 條條文與 9 項附件,是空前未有的大成就。

新的海洋法公約 (包括 1994 年的協議在內) ,是以現行會員國間的習慣法為基礎,反映國際法在全球變化下之改革,並在某些方面指出新方向,特別要認可程序與強制性第三者爭端調解系統方面。海洋法公約代表一項致力於處理各式各樣有關現今使用、享用、利用海洋的史無前例與廣泛的努力。

最後,《海洋法公約》與台灣的關係如何?台灣並沒有,也無法,參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討論制定過程。但是,根據公約第 305 條至第 307 條,該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簽字、批准或加入 (accession) 。除有關國際海床開發部分之外,公約被公認是國際習慣海洋法的法典化,對所有的國家都有拘束力。台灣做為一個海洋文化的海島國家,應該走入國際法律社會,加入海洋法公約,對台灣本身及亞太鄰國、世界各國,都將有正面的功能。在未加入此公約之前,台灣實際上已經著手國內必要的海洋立法,分別於 1997 年 12 月,及 1998 年元月,完成《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及《領海及鄰接區法》,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實質上已加入國際海洋法的主流。

(本文原載於 2000/11/24 自由時報第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