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米爾公國 加入文件

Instrument of Accession

雲程 試譯

鑑於 1947 年《印度獨立法案》規定,從 1947 年 8 月 15 日起建立獨立的印度自治領;同時 1935 年《印度政府法案》大總督得以命令應省略、增補、變通和修改者適用至印度自治領。

以及鑑於 1935 年《印度政府法案》由大總督修改而規定印度各邦得由其統治者以簽署加入文件的方式加入印度自治領;

故本人查謨與喀什米爾邦統治者 (Shriman Inder Mahander Rajrajeshwar Maharajadhiraj Shri Hari Singhji Jammu 與 Kashmir Naresh Tatha Tibbet adi Deshadhipathi) ,行使我對前述邦區的主權,而簽署加入文件,以及

  1. 本人宣布本人加入印度自治領,有意印度大總督、自治領立法部門、聯邦法院和其他為自治領所設置之自治領當局,憑藉此本人之加入文件,並永遠在符合其條件條款以及專為本自治領的目之情形下,應行使有關查謨與喀什米爾邦 (以下簡稱本邦) 或 1935 年《印度政府法案》 (以下簡稱法案) 下在 1947 年 8 月 15 日對印度自治領有效賦予之職權。
  2. 只要其憑藉本人之加入文件得以適用,本人承擔維持本法案規定之條款在本邦內良好效果的義務。
  3. 本人接受已設定之事宜,當此事宜為自治領立法部門為本邦制訂法律。
  4. 本人茲宣布本人加入印度自治領,並確信若在大總督與本邦統治者間訂立有關任何本邦行政職權的之協定,則任何前述協定應視為本文件之組成部份,且應理解和具有相應的效力。
  5. 本人之加入文件條款不應被任何法案之修正案或 1947 年《印度獨立法案》所改變,除非此等修正案為本人以本文件之補充文件方式接受。
  6. 本文件不應授權自治領立法部門為本邦制訂任何法律為任何目的授權強制性土地徵用,但本人在此保證若自治領為自治領法律之目的視為必要而適用至本邦以徵用土地時,本人將應其有償徵用土地之請求,或若為本人所屬土地時將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予以移轉,或在未達成協議下由印度司法首長擔任仲裁人決定之。
  7. 本文件不應視為已承諾接受任何未來之印度憲法或限制本人之與在前述憲法下之印度政府締結協定之自由。
  8. 本文件不得影響本人在本邦與對於本邦主權之效力,或若透過或在本文件之下影響行使任何本人現有統治本邦之權力、權威與權利或本邦現存法律之有效性。
  9. 本人茲宣布本人代表本邦行使文件,且本文件對本人或對本邦之統治者之任何參考應被解釋為本人之繼承人。

1947 年 10 月 26 日本人親自簽署。

哈里賽,
查謨與喀什米爾邦

由印度大總督接受加入

本人茲接受此加入文件。

1947 年 10 月 27 日

蒙巴頓回覆
Maharajah Sir Hari Singh

1947 年 10 月 27 日

親愛的 Maharajah Sahib ,

殿下 10 月 26 日之信函,已經由 V.P. Menon 先生轉交給我。在殿下所提之情況下,我的政府已經決定將接受喀什米爾邦加入印度自治領。政府的一貫政策是,若任何邦之加入成為爭議,其決定問題必須與該邦人民的意願一致。我的政府的期望是當法律或命令在喀什米爾重建,入侵者被清除,該邦的加入問題必須由人民決定。同時,對於殿下要求軍事援助一事,今日已有派出印度陸軍至喀什米爾以幫助殿下軍隊保衛自己的領土以及保護殿下人民的生命、財產與尊嚴的行動。

我的政府與本人滿意的注意到,殿下已經決定邀請 Sheikh Abdullah 與你的首相組成臨時政府。

緬甸的蒙巴頓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