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14 請問營建署,到底有沒有耍我們?
署長,平安,
此照片為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2 段 200 號原本為台灣房屋,最近這裡換了新開張的全家便利商店,已經營業一陣子了。我有問題想請教:
- 營建署不是公開說過,既有建築物只要重新裝修就必須通過無障礙檢查才能取得使用執照?但這家便利商店連門口都進不去,請問這如何通過檢查並允許營業?
- 我再請問,我們法規是否有漏洞?還是新北市公務員怠忽職守讓商家方便開業?需不需要查辦?
- 營建署告訴我們此後商店只要有重新裝潢就必須無障礙,所以全面無障礙已經指日可待;請問是說真的還是騙人的?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6/20 營建署回覆
林文華 先生/小姐 您好,
您於 2017-06-14 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請問營建署,到底有沒有耍我們?」 1 節,案件編號: 1060614007 ,茲答復如下:
- 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2 條、第 26 條所明定,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 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內政部業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 ,於第 2 點已明定適用本認定原則之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查屬 G-3 類組之「便利商店。」應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
- 至有關台端來函所詢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2 段 200 號全家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設置事宜一節,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本署將另案以營署密建管字第 1061010031 號請新北市政府查復臺端。
本案聯絡人員:陳雅芳
聯絡電話 (02)87712684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營建署敬啟
2017/7/11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
主旨:
有關全家便利商店 …… 無障礙設施設備未符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依內政部營建署 2017 年 6 月 22 日營署密建管字第 1061010031 號、本府養護工程處 2017 年 6 月 27 日新北養二字第 1063638060 號函及本局 2017 年 7 月 4 日勘檢結果辦理。
- 旨揭事宜,本局以 2017 年 7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61299971 號函,請該場所提具改善計畫書或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審查,如逾期未改善,本局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 若有疑義,歡迎電洽承辦人;蒞臨洽詢時,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側 2 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檯,當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人:吳瑋騰
電話: (02)29603456 分機 5598
傳真: (02)89650646
電子信箱: af3910@ntpc.gov.tw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7/12
地方政府公文跑完就沒事了嗎?
署長平安,
收到營建署案件編號 1060614007 的答覆文後,新北市府於 7/5 發給我「新北工使字第 1061255535 號」函件:
問題是,至今又過快半年了,該全家便利商店完全無動於衷。
- 我們請問營建署,地方政府把公文跑完結案就沒事了嗎?
- 營建署知道這種狀況嗎?台灣真的要這樣擺爛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8/1/8 營建署回覆
林文華 先生/小姐 您好,
您於 2017-12-18 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地方政府公文跑完就沒事了嗎?」 1 節,案件編號: 1061218001 ,茲答復如下:
- 按「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違反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身權法,) 第 57 條及第 88 條第 1 項所明定。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本部業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 ,有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置與改善,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內政部並已於 2017 年 7 月 1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10510 號函向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重申上開規定在案,合先敘明。
- 查屬 G-3 類組之「便利商店。」應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至有關台端來函所詢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2 段 200 號全家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設置事宜一節,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本署將另案以營署密建管字第 1061168505 號移文單請新北市政府查復臺端。
本案聯絡人員:陳雅芳
聯絡電話 (02)87712684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營建署敬啟
2018/1/16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
主旨:
有關全家便利商店 …… 無障礙設施設備未符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依內政部營建署 2018 年 1 月 8 日營署密建管字第 1061168505 號移文單辦理。
- 旨揭事宜,前經本局 2017 年 7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61299971 號函請場所限期提具改善計畫書或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審查在案。
- 查該場所已依前開號函規定提具改善計畫書報本局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小組審查會第 258 會議」審查。本局業於 2017 年 12 月 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62427981 號函,請該場所依審查結果辦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 若有疑義,歡迎電洽承辦人;蒞臨洽詢時,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側 2 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檯,當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人:袁慧琳
電話: (02)29603456 分機 5596
傳真: (02)89650646
電子信箱: al4176@ntpc.gov.tw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8/1/30
2017/5/19 懇請拆除西門鬧區怪物! – 第 1 訴
市長,平安,
台北西門鬧區有怪物霸道 (見附件照片) 造成通行困擾,輪椅穿進穿出深感受辱,懇請即刻拆除,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5/26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 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經現場勘查,該金屬構造物非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要件,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
- 謝謝您的來電 (信) 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承辦人:葉定宇先生,聯絡電話為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40 。
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復
2017/5/19 懇請拆除西門鬧區怪物! – 第 2 訴
市長,平安,
案件編號 W10-1060519-00230 回覆已收到,辦公室人員明知這是錯誤的回答,但仍堅持與兩年前一模一樣的內容給敷衍掉讓人不解,故今只好提出第 2 訴。
- 請問市府是否記得西寧市場怪物案一開始也是這樣回答的,但後來演變如何忘了嗎 (投訴:台北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為「西寧市場怪物拆除案」向台北身權小組提出權益受損協調申請書) ?推動環境無障礙為何市府完全沒有累積經驗值?一直浪費大家的精神與資源!
- 此處為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的人行空間,本來就不該設置任何阻礙物,且還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公務員會怎故意忽略?
- 懇請市府盡快拆除怪物,不要再累死投訴人好嗎?我也是在協助市府推動環境無障礙呀!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6/22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 有關您反映事項,因案件需要查明相關資料,無法立即予以回復,本處已錄案並派員積極處理中,俟詳細查明實際情形後,將儘速回復辦理情形。
- 感謝您的來電 (信) 與指教,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承辦人:葉定宇先生,聯絡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40 ,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復
2017/7/3 台北市政府回覆
(內容與 2017/6/22 回覆的完全一樣。)
2017/7/12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 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查案址建物領有 67 使 2080 號使用執照,經比對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檢舉所述之構造物係位於基地內法定空地且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範疇。
- 謝謝您的來電 (信) 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承辦人:葉定宇先生,聯絡電話為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40 。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復
2017/7/21 懇請拆除西門鬧區怪物! – 第 3 訴
市長,平安,
案件編號 W10-1060614-00139 回覆已收到,但內容與前次回文相當,辦公室人員忽視行人通行權益引用法令拒絕處理,故今只好提出第 3 訴。
- 回文:「… 檢舉所述之構造物係位於基地內法定空地且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範疇。」
- 市府已經明白指出此處為「法定空地」,很明顯這空地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的人行空間,那麼就該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3 室外通路 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但 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讓輪椅及娃娃車等無障礙通行才是。
- 該社區架設怪物逼輪椅及娃娃車鑽進鑽出,讓人倍感屈辱;非障礙者和狗就沒這煩惱!能不改善嗎?
- 本案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懇請市府正視並解決,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8/1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 有關您反映案址涉及違建一事,因案件需要查明相關佐證資料,無法立即予以回復,本處已錄案並派員積極處理中,俟詳細查明實際情形後,將儘速回復辦理情形。
- 感謝您的來電 (信) 與指教,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承辦人:葉定宇先生,聯絡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40 ,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復
2017/8/15 台北市政府回覆
(內容與 2017/8/1 回覆的完全一樣。)
2017/9/14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 有關反映拆除萬華區漢口街二段 54-32 號怪物一案,經查該構造物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要件,惟本案業已排入本年度無障礙設施檢查,若有不合格之處,將依無障礙規範續處。
- 謝謝您的來電 (信) 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本處使用科承辦人:洪福謙先生,聯絡電話: 1999 (外縣市請打 02-27208889) 轉 8390 。違建查報隊承辦人:葉定宇先生,聯絡電話為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40 。
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復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9/16
申請協調事項及案件事實:
基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 57 條 3 項、 88 條條款,本人法定權益已有受損,故申請權益受損協調。協調事項及案件事實說明如下:
- 本人為公眾事務「西寧市場怪物拆除案」向長信箱投訴,前後投 5 訴都沒得到合理解決。 (詳見 https://digitaiwan.com/?page_id=619 )
- 本人為協助市府推動無障礙環境盼台北更進步,但無奈市府公務員處理本案過程態度消極,讓本人身心俱疲傷害甚大。
- 依法行政乃公務員的天職,本人期盼市府公務員處理投訴案務必回歸法治。
2017/5/15 投訴:懇請協尋「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申請書」
市長,平安,
本人於 4/12 向台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申請書」至今已一個多月了。但為何我一直沒得到絲毫訊息,這樣一直等下去很擔心本案是否被遺忘了!懇請協尋,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5/17 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 10636404300 號函》
2017/5/17 收到社會局回函。
我真不懂,這麼簡單的投訴案為何台北市府狠心一再敷衍我,逼我轉向身權小組提出協調申請才願意處理。別忘了,這可是公眾事務呀,我也是在協助台北市府推展無障礙環境的工作,相關單位一定要讓我身心俱疲才甘心嗎?我們不能合作嗎?不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5/17
2017/5/24 台北市政府電子信箱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西寧市場怪物拆除案」,申請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一案,本局前已於 2017 年 5 月 15 日以北市社障字第 10636404300 號函函復您,內容說明如下:
- 依臺端 2017 年 4 月 12 日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申請書辦理。
- 臺端所陳事項事關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基本權益,因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已成立「臺北市無障礙環境推動工作小組」,本局已將您的案件主動提至該小組會議研商,經 2017 年 4 月 18 日會前會、 4 月 24 日第 1 次會議討論,決議如下:
- 本案依市長 2017 年 1 月 24 日核定之「法定空地違規停車問題之通案處理方案」辦理。請交通局主政,會同警察局、工務局、建管處現場會勘,倘經確認本案法定空地確有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而有禁止停車之必要者,續由建管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即由建管處張貼禁停告示、交工處劃設禁停紅線、違停車輛由警察局交通大隊移置保管場) 。
- 請交通局主政,會同警察局、工務局、建管處現場會勘,於下次會議說明後續辦理情形。
- 請市場處將通路上之ㄇ形路阻移除。
- 查西寧市場「機踏車禁止進入告示牌」之形式確有妨礙身心障礙者通行之虞,市場處業已將兩處通路之告示牌進行轉向,避免告示牌上方之凸型設計妨礙通行,並將依前揭會議決議拆除ㄇ字型路阻,保留通道供通行使用。後續則由交通局主政會勘,如確定劃設禁停紅線,則將交由警察局交通大隊執行取締任務,保障市民通行權益。
- 考量臺端申請所提訴求,本局已主動提至本市無障礙環境推動工作小組列管處理並予追蹤,且本市市場處已針對告示牌轉向並同意拆除ㄇ型路阻,故本案不另召開協調會議。
針對本案後續無障礙環境處理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逕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朱先生,連絡電話: 1999 分機 8395 。針對本案回復內容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逕洽本局承辦人蕭小姐,連絡電話: 1999 轉分機 2267 ,敬祝
平安健康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敬復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5/25
2017/3/7 三民公園各式怪物,懇請即刻拆除。 – 第 1 訴
市長,平安,
三民公園裝設各式「羞辱障礙者戲弄老人家」的違法怪物 (請見附件照片) ,懇請即刻拆除,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3/14 高雄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 2017 年 3 月 6 日來信反映有關三民公園裝設各式「羞辱障礙者戲弄老人家」的違法怪物之事項,已派員實地勘查瞭解中,俟處理完竣後,我們將會再詳細回復您處理結果。
倘您對本案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處承辦人鄭碩元電話 3421418#1303 聯繫,我們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處長吳瑞川敬上
2017/3/28 高雄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 2017 年 3 月 6 日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收悉,市長非常重視,經交本處處理,辦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
本處已邀集身障協會到場提供意見,日後將評估所提建議辦理身障設施改善。
倘您對本案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處承辦人鄭碩元電話 3421418#1303 聯繫,我們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處長吳瑞川敬上
2017/3/31 三民公園各式怪物,懇請即刻拆除。 – 第 2 訴
市長,平安,
收到案件編號 B-454783 回覆函,欣見高雄市府迅速行動邀集身障團體提供三民公園出入口改善意見,唯未見市府訂定改善期程與改善方式,故再提訴。
- 懇請市府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1030809532 號函《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為改善準則即可。以免又出錯!
- 懇切盼望市府明確訂定改善時程,我們很擔心無疾而終。
- 《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已有各項違規罰款條文,不用擔心機車違停或闖入。沒有人會跟新台幣過不去!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4/10 高雄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 2017 年 3 月 31 日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收悉,市長非常重視,經交本處處理,辦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
- 本處將依規定參考設置。
- 目前已安排一處進行示範改善,預計 4 月 21 日完成。
- 本處已針對機車違停或闖入加強取締。
倘您對本案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處承辦人鄭碩元電話 3421418#1303 聯繫,我們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處長吳瑞川敬上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4/11
2017/1/26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1 訴
柯市長,平安,
西寧市場周邊裝設怪物 (請閱附件照片) ,懇請盡速拆除,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台北市政府回覆
2017/2/7 建管處: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 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經現場勘查,該金屬構造物非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未構成違建查報取締要件,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
- 謝謝您的來電 (信) 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承辦人:葉定宇先生,聯絡電話為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40 。
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復
2017/2/8 市場處:
親愛的市民 (朋友) :您好!
有關西寧市場廣場路阻部分,本處了解西寧市場大樓廣場未設置機踏車禁止進入告示牌時,機踏車停車亂象無法改善,西寧市場大樓管委會為利淨空及管理該大樓廣場,於出入口設置機踏車禁止進入告示牌。本處經現場測試輪椅可通行無阻,另告示牌若有礙身障人士通行部分,本處將於西寧市場大樓召開管理委會時,報請商討相關設置改善,亦請大樓管委會另行回覆你的陳情。
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電話: (02)2341-5241 轉 2124 。
謝謝您的來電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處長許玄謀敬啟
2017/2/8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2 訴
柯市長,平安,
這兩天收到案號 W10-1060202-00021 投訴文回覆,內容讓人「歸腹肚火」,今提第 2 訴。
- 回文:「… 於出入口設置機踏車禁止進入告示牌 ……」
- 這不是輪椅能不能通過的問題,狗也可以通過不是嗎?「回歸法治依法辦理」是公務員的天職,難嗎?公務員也會老,幸運的話還可以活到坐輪椅活動,你們老來願意鑽怪物表演給他人看嗎?
- 公務員本該依法行政,一切回歸法治。如果有機車闖入困擾,就該檢討交通標示、警告標示是否完善,還有交通局處、警察單位等也有很大的檢討空間。豈可將責任推卸給「違法路霸」,並將不良後果由障礙者承擔?這不是歧視障礙者嗎?
- 回文:「… 本處將於西寧市場大樓召開管理委會時,報請商討相關設置改善 ……」
- 請不要把責任推給大樓管委會,我們沒有能力對抗管委會,我們也沒義務和管委會動氣吵架;市府應依法即刻拆除!市民被羞辱是很難熬的,是每天每天的刀割!
- 建管處更是讓人錯愕,竟然把此事當成一般違建物處理,然後就沒事了。建管處不是管理建築物的嗎,就算是私人土地只要是人行空間都不能有障礙物,並可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自己的法規忘了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2/17 台北市政府市場處回覆:
親愛的市民 (朋友) :您好!
有關西寧市場廣場路阻部分,屬西寧市場大樓公共設施,本處訂於 2017 年 2 月 17 日 (星期五) 上午 10 時辦理現場會勘,釐清該路阻之設置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章。
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電話: (02)2341-5241 轉 2123 。
謝謝您的來電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處長許玄謀敬啟
2017/2/26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3 訴
柯市長,平安,
針對本案第 2 訴,我已收到辦公室人員傳真答覆會勘結論。但內容讓人看了氣到想撞牆,這樣的公文竟然出得了市府;今只好再提第 3 訴。
我提訴的重點是「羞辱障礙者」,請問羞辱有分基地內基地外嗎?公務員怎可用冷冰冰法令無理駁回市民投訴?
- 怪事!我查了老半天怎找不到這部《建築物設施規範》?台灣真有此規範?
- 既然確定是法定空間,就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公務員會勘時怎故意忽略?
-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我在本案第 2 訴時就已經提醒市府了。
- 這些怪物設在障礙者、推娃娃車者等 … 購物消費、公署報案等的必要路徑上,這些就是建築物進出的室外無障礙通路。《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3 室外通路 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但 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這已經嚴重違法了!
- 請公務員心中存有納稅市民,不可歧視市民!如果公務員仍堅持己見,那我們就正式邀請市長來一趟「乘坐輪椅購物秀」。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3/9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市民 (朋友) :您好!
有關西寧市場廣場路阻部分,屬西寧市場大樓公共設施,本處訂於 2017 年 3 月 16 日 (星期四) 上午 10 時 30 分再度辦理現場會勘,釐清該路阻之設置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章。
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電話: (02) 23415241 轉 2123 。
謝謝您的來電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處長許玄謀敬啟
2017/3/16 會勘現況:
和相關單位現場會勘結束準備回家,隨手就拍到這一段。我真想不通,台北市府公務員為何心腸如此硬?這些年長市民,實在讓人很不捨。 https://youtu.be/ta1oz39jmd4
2017/3/24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4 訴
柯市長,平安,
針對本案第 3 訴,我已收到辦公室人員傳真答覆會勘結論。但因公務員們堅持不作為,身為市民深感遺憾!今再提第 4 訴。
建議本訴內容懇請「一字字看清楚」,認真處理本案,以徹底解決機車違停問題。
- 該處乃法定空間,會勘時都發局官員也說這是退縮地。既然如此,這裡就是人行空間,是不允許停車或其他用途,除非管委會向市府申請劃設合法停車位。
- 會勘當天管委會一直抱怨,有找過警察來,警察說此處非告發範圍所以無法開單告發。我真不解,市府只要交通局取得管委會同意,就可以在此設置合法的「禁止停車交通標示」,有了此禁停標示就讓警方獲得取締依據,隨時可以開單取締甚至執行拖吊。從此,任何人都可以拍照上網告發;管委會只要一通電話,警員就會來前來處理。
- 沒有人會和新台幣過不去,就算以後有極少數僥倖違停,也不至於影響行人通行。
- 會勘時,我說解決機車違停和裝設怪物完全無關,所有怪物都必須完全拆除!
- 再提醒:《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13 項,「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可裁罰 40,000 元。且可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為止。這次名為「路阻設置適法性再次釐清」的會勘,請問公務員為何不認清違法事實,騙我來現場面對管委會指責開罵?講話超難聽,讓人難過!
- 我一直說,此案很簡單,社區可以結合政府資源;為何我「人微言輕」,就是聽不進我的提議?
請問,以上我寫得夠清楚了吧!還能說沒辦法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3/31 台北市政府回覆:
親愛的民眾:您好!
依西寧大樓合署單位於 2017 年 3 月 16 日 (星期五) 上午 10 時 30 分現場會勘結論,大樓前廣場禁止機踏車告示牌係管理委員會為改善廣場遭機車佔用停放、採買者及國宅住戶等進出不易之亂象,共同決議設置,有其設置之必要性,故暫不予拆除。
有關是否違反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部分,另請建築管理工程處回覆你的陳情。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 聯絡電話: 23415241#2123 ,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敬復
2017/4/1 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 – 第 5 訴
柯市長,平安,
我已收到 W10-1060324-00139 回覆,關於西寧市場怪物案投訴發展至今,辦公室人員橫下心處理不力。今提第 5 訴,提醒市長這些公務員已經違反多項重大法令!
- 明明有很棒的法令和方法可以解決的公眾事務,但公務員完全不予採納。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等等。
-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
懇請市長重視此事,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台北市政府回覆
2017/4/10 市場處:
親愛的民眾:您好!
經查西寧綜合行政大樓地下室 1 樓至 4 樓為市場及機關單位, 5 樓至 16 樓為國宅,每日洽公、採買者及國宅住戶進出眾多,前廣場於未設置禁止機踏車告示牌前,遭近千台機踏車長期佔用停放,市民大眾、國宅住戶及身障輪椅者皆無法通行。
案因大樓管理委員無專用人力進行現場管理,為改善前廣場遭機踏車佔用,進出不易之亂象,共同決議將原設置 U 型路阻移除,改為設立禁止機踏車告示牌,以達到廣場淨空便利市民大眾及身障輪椅者進出之目的,故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之規定。
另為降低身障輪椅者進出禁止機踏車告示牌之壓迫感,本處將再行建議管理委員會將一組告示牌之間距拉寬,以利出入。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葉管理員 聯絡電話: 23415241#2123 ,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市場處 敬復
2017/4/10 建管處:
親愛的市民 (朋友) :您好!
您向單一陳情系統反映本市萬華區西寧市場裝設怪物羞辱障礙者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事,已交由本處辦理並說明如下: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 47 條、第 48 條或第 49 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旨意為尊重住戶自治及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之精神。是本案因事實認定所需,煩請您先行檢附利害關係人證明及違規態樣之明確位置,本處必當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 (電) 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電洽本處公寓大廈科,承辦人:李綸桓 (聯絡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344 ,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上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