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請問營建署,到底有沒有耍我們?

2017/6/14 請問營建署,到底有沒有耍我們?

署長,平安,
此照片為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2 段 200 號原本為台灣房屋,最近這裡換了新開張的全家便利商店,已經營業一陣子了。我有問題想請教:

  1. 營建署不是公開說過,既有建築物只要重新裝修就必須通過無障礙檢查才能取得使用執照?但這家便利商店連門口都進不去,請問這如何通過檢查並允許營業?
  2. 我再請問,我們法規是否有漏洞?還是新北市公務員怠忽職守讓商家方便開業?需不需要查辦?
  3. 營建署告訴我們此後商店只要有重新裝潢就必須無障礙,所以全面無障礙已經指日可待;請問是說真的還是騙人的?

營建署到底有沒有耍我們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7/6/20 營建署回覆

林文華 先生/小姐 您好,
您於 2017-06-14 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請問營建署,到底有沒有耍我們?」 1 節,案件編號: 1060614007 ,茲答復如下:

  1. 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2 條、第 26 條所明定,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2. 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內政部業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 ,於第 2 點已明定適用本認定原則之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查屬 G-3 類組之「便利商店。」應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
  3. 至有關台端來函所詢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2 段 200 號全家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設置事宜一節,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本署將另案以營署密建管字第 1061010031 號請新北市政府查復臺端。

本案聯絡人員:陳雅芳
聯絡電話 (02)87712684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營建署敬啟

2017/7/11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

主旨:

有關全家便利商店 …… 無障礙設施設備未符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依內政部營建署 2017 年 6 月 22 日營署密建管字第 1061010031 號、本府養護工程處 2017 年 6 月 27 日新北養二字第 1063638060 號函及本局 2017 年 7 月 4 日勘檢結果辦理。
  2. 旨揭事宜,本局以 2017 年 7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61299971 號函,請該場所提具改善計畫書或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審查,如逾期未改善,本局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3. 若有疑義,歡迎電洽承辦人;蒞臨洽詢時,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側 2 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檯,當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人:吳瑋騰
電話: (02)29603456 分機 5598
傳真: (02)89650646
電子信箱: af3910@ntpc.gov.tw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7/12


地方政府公文跑完就沒事了嗎?

署長平安,

收到營建署案件編號 1060614007 的答覆文後,新北市府於 7/5 發給我「新北工使字第 1061255535 號」函件:

問題是,至今又過快半年了,該全家便利商店完全無動於衷。

  • 我們請問營建署,地方政府把公文跑完結案就沒事了嗎?
  • 營建署知道這種狀況嗎?台灣真的要這樣擺爛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8/1/8 營建署回覆

林文華 先生/小姐 您好,
您於 2017-12-18 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地方政府公文跑完就沒事了嗎?」 1 節,案件編號: 1061218001 ,茲答復如下:

  1. 按「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違反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身權法,) 第 57 條及第 88 條第 1 項所明定。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本部業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 ,有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置與改善,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內政部並已於 2017 年 7 月 1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10510 號函向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重申上開規定在案,合先敘明。
  2. 查屬 G-3 類組之「便利商店。」應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至有關台端來函所詢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2 段 200 號全家便利商店無障礙設施設置事宜一節,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本署將另案以營署密建管字第 1061168505 號移文單請新北市政府查復臺端。

本案聯絡人員:陳雅芳
聯絡電話 (02)87712684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營建署敬啟

2018/1/16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

主旨:

有關全家便利商店 …… 無障礙設施設備未符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依內政部營建署 2018 年 1 月 8 日營署密建管字第 1061168505 號移文單辦理。
  2. 旨揭事宜,前經本局 2017 年 7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61299971 號函請場所限期提具改善計畫書或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審查在案。
  3. 查該場所已依前開號函規定提具改善計畫書報本局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小組審查會第 258 會議」審查。本局業於 2017 年 12 月 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62427981 號函,請該場所依審查結果辦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4. 若有疑義,歡迎電洽承辦人;蒞臨洽詢時,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側 2 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檯,當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人:袁慧琳
電話: (02)29603456 分機 5596
傳真: (02)89650646
電子信箱: al4176@ntpc.gov.tw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