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承認問題與選舉總統關係

獅巖

自中華民國成立而後,舉國所翹首引踵而望者,莫不集視線於國際之承認問題。即他國之與我國有密切關係者,亦莫不以國際承認與否為覘我國之標準,其次大借債未成立之時,六國資本家對我投資有徘徊卻顧之態度,屢以未承認為言,此可見承認問題之關係重要已,惟此等問題非國際之權義關係,乃國際之交誼關係,又其承認目的果屬何等性質,實極有可研究者,先舉時賢關於承認問題諸說列左,以資商榷。

(甲) 政體承認說:略謂現在中國人民對於新建政府均望各國承認,然今之言承認非指國而言,係指政體而言,即承認舊有國之新改政體耳。

(乙) 國家承認說:謂中華民國成立,在理論上當然為世界一個國家,即應認為國際團體之一員,然事實上必有承認手續云云。

不佞對於甲說,則疑其不甚明確,對於乙說,則絕對認為論據之錯誤,而不敢從同者也。吾友張君嘉森邃於國際法學,每閱時著,由承認國家字樣輒下痛駁,與予論據之同點甚多,予對於政體承認說不敢贊同者,以為既待他國之承認,則被承認之點必含有若干對外之性質,政體純為內部之組織問題,無容待他國之承認也。

且予亦否認國家承認說,以為我國之舊國家未嘗滅亡,故新國家無自發生,既無發生問題,自無成立問題,何待他國之承認。蓋中國此次革命,非滅亡舊國而變為新國,乃推翻帝制而改為民政。質言之,即推翻舊政府而改建新政府也。夫國家滅亡之場合有五:

子、一國分為二國以上之新國,則舊國為滅亡。
丑、二國以上合併為一國,則舊國為滅亡。
寅、一國被二國以上所分割,則一國為滅亡。
卯、一國為他國所合併,則一國為滅亡。
辰、國家失其存在之要件,則其國為滅亡。

五者以外,國家更無滅亡之道,故國家法上之原則,無論何國君主革命認為一姓之興亡,不因此喪失其國家資格,可見我國之由清國而變中華民國,乃政府變更問題,非國家資格之存亡繼續問題。若謂清國為一國,中華民國為一國,是何異指袁大軍機為一人,袁大總統又為一人,知軍機、總統之非二人,即知清國、民國之非二國已。

夫承認問題,普通分為四類,即 (一) 新國家之承認; (二) 交戰團體之承認; (三) 新國號之承認及國家元首新稱號之承認; (四) 新政府之承認。是今略述承認之種類及與選舉總統之關係。

(一) 新國家之承認

新國家有四類,有由合而分者,有由聚而散者,又有母而子,及由無而有者,須待國際之承認,始能為國際團體之一員,如下:

  1. 在野蠻未開之地建設新國,例如南美之西比利亞共和國,初為北美北美合眾國之殖民協會,因土人讓之土地, 1847 年始創立國家,此年與英國締結條約,列國亦承認其有國家資格,非洲之脫蘭斯維爾國及公果國皆此類也。此則由無而有之國家也,新國家一也。
  2. 其初本為一國之屬也,或為其國之一部,因特別事件或戰爭與母國分離而建設國家,如北美十三州脫離英國而獨立,比利時脫離荷蘭而獨立,希臘脫離土耳其而獨立,此類甚多,美比希獨立之初,皆由母而子之國家也,新國家二也。
  3. 由多數小國而併合為大國,或由他國多數屬地而構成一國者,如拿破崙一世所創造之發利亞國,與拿破崙三世為某公構成之墨西哥國,又其最著者,如德意志帝國,其初本為多數小國所合成,此由散而聚之新國家也,新國家三者。
  4. 本為一國或分崩為二國以上,如瑞典國、那威國之分離是也,此由合而分之國家也,新國家四也。
(二) 交戰團體之承認

國際法之大陸學派有主張交戰團體之承認,即屬新國家之承認,二者併為一事,以免他相膠葛,然高橋博士等則截然劃為二類,且謂交戰團體之承認屬於戰時國際法之研究範圍,非平時國際法範圍所能容。關於此等承認之實例,如 1861 年,美國當南北戰爭之時,英國承認南部七州為交戰團體,北部諸州之大統領林肯對於叛徒佔據之海岸為封鎖之宣言,英國政府對於南北二部據左二理由通告之,且力持局外中立之態度,其由有二理:

  1. 美國既為封鎖之宣言,是已承認南部諸州為交戰團體,何以言之?因非戰時則無故對於外國船舶不得加制裁。
  2. 南部既得承認,則事實上享有主權,既有正當之政府,復具戰爭之實力,對外即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資格。
(三) 新國號之承認及國家元首新稱號之承認

凡世界之主權國皆有自由選擇國號之權,然決不能強他國之援用,試舉二例以證之。

  1. 1701 年,普魯士弗賴德星克第一世改稱王號,至 1786 年法王尚未予以承認。
  2. 1701 年,俄羅斯彼得改稱全俄皇帝,英國先予以承認,普國則 1723 年,西班牙則 1769 年,波蘭則 1764 年始予以承認,法國於 1745 年雖予以承認,然僅承認其全俄皇帝之名稱,而附加條件,不變更往來之禮儀,是其例也。

又有所謂君主更迭之承認,如日本天皇崩逝,太子即位,改元大正,駐外大使公使均須另換國書,必待他國回覆方為承認,惟此等承認多為默示,且不致有紛爭問題。

(四) 新政府之承認

既為國際團體之一員,則為此一員之代表者必有一定機關,此等機關以吾人智力所認識者,即其政府也。政府變更,則其團體對外之代表變更也。不有承認手續,則其代表資格不能確切而認定,此新政府須承認之所以也。今試舉例以明之,如法蘭西第一次革命後,美國承認其為民國之新政府,厥後帝制復活,美國又電令駐法公使承認其帝國之新政府,此純為新政府之承認,非國家之承認也。

承認種類既如上述,然則我國承認性質果當何屬也。夫交戰團體者為對母國之名稱,今臨時政府既非脫離母國而產出,則承認問題絕不屬於交戰團體之類,舊國既非滅亡,亦非國家承認,可知元首雖更迭,國號雖變易,然此不過附屬問題,尚非事實之重要者,故今之所謂承認者,乃新政府之承認也,明矣。夫既為新政府之承認,則政府成立程度之如何,是又有可研究之價值者,所被承認者之目的物,既為新政府,則臨時政府相對的有礙於承認也。可知前者我國會正式成立時,美、巴諸友邦首先予以承認,其承認理由以國會成立即正式政府 (廣義政府) 成立之先鋒,英、德諸友邦近日所持之態度,亦謂正式總統選出後,立即予以承認,蓋美、巴為民主國,國會成立則可認為正式政府成立之事,英、德為君主國,必俟大總統舉定,所謂狹義的政府成立,而後予以承認,其承認皆對於政府者也,故正式政府一日不能成立,則諸友邦必不能一律承認,大總統一日不能舉出,則正式政府一日不能成立,一日無承認,則民國之基礎,對內對外一日無完全之甸定,故早選總統即民國基礎安固之一大關鍵,亦即吾民國存亡榮枯之一大關鍵,此吾人急急於早選總統者,蓋以此也。


  • 《憲法新聞》第十八期 (1913 年 9 月 8 日) ,「憲論」頁 1 ~ 9 ,轉引自《中華民國建國文獻 ── 民初時期文獻》頁 440 ~ 444 。

191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