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障礙」,有些事是不容妥協的。

不論是推展無障礙環境還是更積極的「我要除障礙」,常常會有些人持較寬鬆的見解「替代改善方案」。不知不覺好像「替代改善方案」 已是最受歡迎的良方,可皆大歡喜。幾年下來,「替代改善方案」似乎有過於浮濫之感,甚是氣餒!

但我要說的是,「有些事是不容妥協的,我們要的是改善方案,而不是替代改善方案。」

例一:

會議上,針對醫院的友善環境評估,我建議必須注意 X 光攝影部門是否設置適合輪椅使用者的更衣室。有委員馬上回道:「可到無障礙廁所更衣。」

  1. 我很納悶,如果廁所可以取代更衣室,那為何醫院要準備一整排的更衣室?非輪椅使用者為何不也去廁所更衣?
  2. 通常 X 光攝影室旁最近位置總是有一排更衣室,讓患者以最短路徑穿梭於攝影室和更衣室。從更衣室出來到攝影室的朋友總是僅著攝影專用的蔽體衣,當攝影完畢即迅速回到更衣室整理儀容。
  3. 我們何忍讓輪椅使用者「衣冠不整」的在攝影室和無障礙廁所間晃來晃去?
例二:

評估百貨商場或賣場裡的餐廳是否友善,我堅持無障礙廁所必須在同一層樓。但有人認為,只要電梯可達路徑不長即算友善。

  1. 礙於國內百貨商場幾乎很少每層樓都有無障礙廁所,我們常碰到很多餐廳樓層就缺廁所。這是法令不周造成的長年問題,連新建的百貨商場都如此。
  2. 障礙者,其實就是行動不便者,通常都因行動不太方便或怕造成他人麻煩,很容易讓自己憋尿。所以幾乎都是尿很急了才不得已跑一趟廁所。
  3. 百貨商場或賣場的電梯通常很難等,行動不便的朋友又不能搭電扶梯或走樓梯,電梯是唯一的選擇。試問,吃飯席間想上個廁所需要等電梯,是哪來的友善!

懇請各地身障團體或委員注意,這些年障礙者的權益事實上已在「替代改善方案」之下給流失了。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5/6/7

可恨的台北八德公園怪物,請即拆!

市長,平安,

八德路 2 段 346 巷 7 弄的公園出入口有「怪物」,請即拆除,謝。

鄭豐喜基金會
林文華

2014/11/20

2014/11/28 松山區公所回函

2015/1/25 可恨的公園的怪物,請即拆! 第 2 訴。

市長,平安,

有關八德公園投訴案《可恨的公園的怪物,請即拆!》, 2014/12/16 收到改善完成回覆文。但 2014/12/30 我拍回照片,很失望! (詳見附件) 。

  • 請市府依照內政部函「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法規二、出入口行進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原則拆除出入口障礙。謝。
  • 我們真的很不解,為何有的區可以拆得很乾淨,有的區則不?又,有些區卻可以不仰賴怪物就能維持公園秩序?各區負責人是否該再教育!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之後,不再理我了 ……

桃園大溪橋,羞辱人到極點!

我們繳稅養護的公園,要進入得先被羞辱;這是桃園大溪橋。障礙者們還能沉默嗎?能忍受嗎?

2013/7/4 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1 訴。

縣長,平安,

路,是給人走的,我們也是人。

桃園大溪橋出入口和公園出入口,都裝設這種羞辱障礙者的設施,請趕緊拆除,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3/7/4

2013/7/9 桃園縣政府回函

2013/7/31 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2 訴。

縣長平安,

列管編號 00181089 回文收到,但縣府直接給我打槍,辦公室公務員不願認真看待此問題,故只好今提出《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2 訴。》

  • 回文提:「…… 本案經交由大溪鎮公所派員前往勘查,本無障礙出入於設置時已有實際測試,一般身障朋友使用之車輛皆能順利通行,此設計絕無歧視之想法 ……」
  • 這不是輪椅能不能過的問題,是本來就不該有這種東西;請問桃園公務員們,你們是否腳打石膏,也每天自己坐輪椅表演給大家觀賞觀賞?再問,你們忍心看著自己父母開著代步車,從這裡鑽過?外勞看護推著輪椅讓身體僵硬變形的父母,在這裡喬來喬去,像什麼樣?
  • 公務員本身也會年老,當雙腳已經不聽話時,也要接受這樣的待遇嗎?至少公務員也是納稅人,也有繳稅金,退休後想從這裡經過,會很高興鑽這刑具嗎?
  • 嚴禁機車、攤販闖入公園,還有很多措施可用,請不要讓障礙者來背負擔好嗎?
  • 公務員本該依法行政,一切回歸法治。如果有機車闖入困擾,就該檢討交通標示、警告標示是否完善,還有交通局處、警察單位等也有很大的檢討空間。豈可將責任推卸給「違法路霸」,並將不良後果由障礙者承擔?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2013/8/5 桃園縣政府回函

2013/8/6 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3 訴。

縣長平安,

列管編號 00185297 回文收到,但辦公室很不認真答非所問,今只好提出《請拆除羞辱人的「怪物」,第 3 訴。》

  • 回文提:「…… 因通道設計時確實可供通行;」
  • 我說過,「這不是輪椅能不能過的問題」,硬塞有些人可過我知道,但障礙者的障礙狀況很多種、輔具也很多樣,所以中央法令才會規範障礙者行進空間,提供障礙者通行最基本的範圍: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有關室外通路:「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 ……」
  • 要障礙者塞過這怪物,實在殘忍,公務員不該如此對待納稅人。
  • 所以,大溪橋怪物乃違法路霸,此地為行人通道,我們可以逕行告發。
  • 回文提:「…… 車擋之建置除白天車輛及攤商管制外,也為夜間治安考量,請體諒本所對於公共設施安全維護之用心。」
  • 景點秩序的管理,還有很多方法和策略,是警方和交通局處共同合作的工作,不該讓障礙者承擔。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林文華

接下來,桃園縣政府就不再回函,也就是不予處理。太令人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