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工商普查」普查員打電話來說要問些問題,我回應:「已經是什麼時代了還在工商普查,當局資料比我記得的還更詳細,要查也該去查當局。」
可能普查員認為我不願配合,今來了張行政院主計處「驚死人」公文。
我查過法規:
- 《統計法》第 20 條「政府辦理統計時,被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
-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各機關依法舉辦之統計調查,被調查者均有依本法第 20 條規定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違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處罰。」
問題來了,法律規定要「據實詳盡報告」;但普查員說「只需大概」。這不是當局要陷人犯法嗎?
-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發現,當局完全掌握我的各項資料,連各項就醫的支出都幫我蒐集完整,比我全年留下來的收據還要齊全。
- 既然當局的資訊整合那麼精密,為何主計處作工商資料統計時,還編列大筆經費向外查訪?真是莫名其妙!浪費我們的稅金!
- 我不受訪也要罰,說不「據實詳盡」也犯罪,那麼 …
- 我再請問當局,派出大量普查員蒐集來的「大概資料」統計出來的結果會準確嗎?
既然當局拿法令逼人配合工商普查,那麼我也只能據實詳盡報告:「當局資料比我記得的還詳盡,煩請讓當局報告吧。」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