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隆志
(作者為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日益熱門的一個領域。提起全球環境,一般的聯想是各種的污染問題,包括水、空氣、河川、海洋、工業、石油外溢、廢棄物等等。污染問題激起人們對環保的關切,但不能涵蓋所有全球環境議題。植物、人類、其他動物以及居住在地球上的微生物,經由複雜與相互依存的構成分子組成網絡,彼此間結合並與非生物環境結合,在自然與文化方面,構成地球整體的生態環境,整個地球與太空環境成為一個單一可共享或分享的資源。
曾造成潛在傷害與跨國效果的國家行為,範圍很廣,包括資源的探測、國際河川的使用、核子測試、氣候改變、工業廢棄物處置、石油運送、海洋與太空的探測等等。
過去所發生的嚴重跨國性環境污染問題,是藉由援引與適用國際法中有關國家責任、領土主權與公海自由的規定來解決。國際法的既存認知是:國家有義務不使用其領土或不允許其領土被使用,來造成實質的跨國性環境傷害。
當代對全球環境的關切,因 1972 年在斯德哥爾摩所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而進入一個新的紀元。該會議所通過的斯德哥爾摩宣言要求「所有政府與人民為維護與增進人類環境並為全人類與其子孫的福祉而共同努力」。宣言依國際習慣法強調國家「負有責任去保證在它們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會對其他國家或不在其管轄範圍內區域的環境造成侵害。」
20 年後,世界領袖在里約熱內盧齊聚一堂,召開《地球高峰會》,又稱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會中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等等,也採納二十一議程,以期在二十一世紀引領全球人民邁向「永續發展」之路。台灣人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與要求愈來愈高,增加對國際環境法的了解認識,確有必要。
(本文原載於 2000/12/9 自由時報第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