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台灣 電子報 20090728-1

__ 國際訊息 __

中國“伏擊手”與商業機密/楊海鵬, 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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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充任“伏擊手”的,是形形色色的法律人,這足以讓那些法律原則的堅守者悲哀莫名。在權力的操控下,司法資源可能為政經勢力掌控,為私人利益服務,我們是否因此變成一個“伏擊者”的社會?我實在很是恐懼。

一、山區“伏擊手”

 幾年前,曾經在浙江某山區得知一系列的伏擊案件。那個地方盛產玩具,每到廣交會來臨,總有一些老闆躺倒在醫院裡。原因多是晨昏出行,被一些神祕人伏擊。而對於伏擊者的幕後人,被襲者彷彿心知肚明︰當地老闆有親自到廣交會上展銷搶單的習慣,這陰謀不能交給外人。但你躺在醫院裡,搶到單的只能是同行。

 玩具賣的是設計。這些簡易工廠沒有這個實力,有點基礎的老闆託人跑國外的展覽會,為的就是行“拿來主義”。問題是你“拿來”不等於是你的,行業蛋糕就那麼大,大夥兒就這麼一個生產機會,同行間多會搬出十八般武藝偷你的款式,拉你的模具師傅,技術工人。一時間,山溝裡諜影重重,依稀二戰時的達爾貝達。再進一步的發展,大家都生產同樣產品,相互競價,一定賣不出好價錢,這就有了最後一招︰讓你在前往“廣交會”趕集前躺倒在醫院裡。

 因為有了固定的需求,這個山區的小社會中產生一個新頭班,俗稱“伏擊手”︰一般三人一組,一人負責辨識被襲對象,“驗明正身”;一人負責劈頭灑石灰蒙住眼;另一人執棒朝後腦勺來那麼一下。幾次三番下來,他們逐漸變得很專業,下手輕重拿捏準確。傷勢按法醫鑑定標準總在“輕傷”與“輕微傷”之間。面對的司法處置,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間,警察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很大。與此同時,小城裡經司法部門特許,湧出幾十個法醫鑑定機構,只要你出錢,傷勢可以按要求鑑定。

 於是,被伏者進入了一個無法控制的無底洞裡。公安抓人要的是證據,證據充分不充分,由他們說了算,還不時因經費不足要求贊助,查案過程中自然少不了吃喝。那些被打的老闆,就算有明確的證據指向,再花錢取得一個“重傷鑑定”也未必有用。關隘重重,每過一個都要通關費。時間一長,不少老闆因此學乖了,僱佣伏擊手,先下手為強,自己先隱身,把同行“伏”了再說。“伏”成了,才能搶到訂單,有了訂單,才能做大 ── “伏擊”活動,由此深度嵌入當地產業鏈。當老闆的,自然也把“伏擊”與“被伏擊”以及僱保鏢的開銷,編入年度固定開支項目預算。

 幾年後,“伏擊手”突然煙消雲散。

 表面原因,是“伏擊”滲透到到日常生活,令民怨沸騰,領導也忍無可忍︰幹部升遷未成,懷疑同事說壞話,鄰居之間的小摩擦等等這些,也要透過“伏”來解決。同時“伏擊手”之間的競爭,也使“價格體系”破壞,從開始的幾萬,降到普及版的兩千,後來幾百元也有人做。這樣的後果是“三人組”變“一人組”,還經常“伏”錯人。依此情況,類似層層分包產生的“豆腐渣工程”。於是,政府順從民意,抓起治安整頓,老“伏擊手”們,跑的跑,關的關,轉行的轉行。

 但問題是,老闆們當真不再需要“伏擊手”了嗎?當然需要。但這時在簡易型的小工廠中,已經脫穎出了行業小巨頭,他們兼併同行,收購國企,成為地方財政衣食所在。地方上政商同盟一舉形成,競爭也從山溝裡簡易工廠的內戰,轉化為各個地方的企業巨頭之間的商戰。巨頭們不再使用民間暴力,“伏擊手”角色的,也有了升級版 ── 由地方政府控制人民財物的司法部門,以及可以決定司法裁判結果的人充任。

二、櫃子裡的“裙子”

 “伏擊”的故事一直難以讓我釋懷,覺得它更像是中國製造所面對的錯亂無章競爭環境的原型故事。

 自己經歷的很多企業間的訴訟,形形色色,不少可以置入這個故事架構中。

 幾個月前,一位老師非常惱怒︰因為他的一個在學博士生也被“伏”了。

 案情大體上是這樣︰老師的那位博士生 (不妨叫他 L) ,辭掉某機械類上市公司副總裁職務,到在同省另一城市一家民營機械企業做老總,但因與董事長不和,辭職回鄉自立門戶。兩個企業生產同類產品。未久,那家民營機械企業認為 L 侵犯其商業機密,在北京一間著名的智慧產權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確認後,民企所在地的司法機構將 L 和他幾位同僚逮捕,並被起訴。

 而北京鑑定機構的這份智慧產權司法鑑定,成為司法公權力行使的依據。

 機械專業我是門外漢。但該鑑定報告五位鑑定人的專業背景讓我感興趣。我揭露過很多科技騙局,這些人也多是所謂發明人的專業背景,比如在核酸保健品騙局中生物教授,經我了解,實際是德育副教授。另一個著名保健品捧出的“產品之父”,美國德州大學的教授,與我通信後,才知道自己的所謂“發明”,已經在中國形成十幾億銷售額的產業。

 在這份長達百頁鑑定書中,他們都是機械類的高級職稱。

 然而,經我檢索了科學文獻,居然查不出他們中有任何一人有機械類的專業論文發表。料想也許人家是實務專家,未必有寫論文的要求。在擴大搜索範圍後發現,其中一人是煤炭專利代理人,一人研究的是鐵路佈線規劃,一人的專業是光學儀器,另外兩人的專業,與鑑定書上的描述也不符合,總之與機械毫無關係。這份報告的複核人,本是需要機械專業高級職稱的,但其在簽訂機構網站上自述專業卻是化學。

 司法鑑定人對於其專業背景的描述,意義在說明他具備鑑定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能力,使其鑑定報告有足夠影響法庭裁判的威權性。但他們的專業背景描述如此修飾,做為鑑定人秉承的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自然令人懷疑。

 但鑑定人的說服對象是法庭,一旦他們的意見被法庭接納,就會入人於罪。雖然被告遞交了另一鑑定機構的鑑定來抗辯,說明該“技術機密”是公開的技術,但是否接納則是法院的權力。更何況對於法院來說,也難以釐清地方利益與司法裁判的關係︰此案地方主管有明確傾向性的批示;那家民企是法院所在的縣是最大的投資商。

 技術機密案件不公開審理,輿論機構無法旁聽,也無以置喙。該技術是否公開技術,法官自由裁量權因此放大。但問題是,法官個人能否擺脫背後勢力的種種影響,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答案是很難。即便這個案子,在經過無數周折後,定罪結論被推翻,司法機構也可以把責任推給鑑定機構的誤導。

 筆者在法律界浸淫 20 年,對此有著太多的經驗。一個人品和水準都不錯的審判長,正審理一件智慧產權案件,審案期間曾與我坐同一部電梯,彷彿自言自語地說“辦案真難” ── 因為有兩個領導給他下達了完全不同的意見。我開玩笑說︰你可以學陸文斯基小姐,留下條有精液的裙子,說明自己是“不得已”。否則沒有得手的一方,會記恨你,人家權力大你怎吃得消?他苦笑道︰「我櫃子裡可都是這樣的“裙子”。」

三、法律人的新生計

 北京那家鑑定機構,因為接受巨額商業賄賂,在另外一個商業機密糾紛中,幫助一方“銷毀塗改證據資料”,三位負責人被捕。可以說,做為司法鑑定人的他們,為了利益,他們成了“伏擊手”。

 一個靠公信生存的機構,出了如此嚴重公信問題,司法部門沒有對其作出的鑑定書進行徹查,而僅是“因領導人更換,暫時停業”,個中奧妙,無人能解。該機構經營期間所做的司法鑑定報告,仍在全國各地的法庭上,做為運作司法公權力出入人罪的根據。

 現在充任“伏擊手”的,是形形色色的法律人,這足以讓那些法律原則的堅守者悲哀莫名。在權力的操控下,司法資源可能為政經勢力掌控,為私人利益服務,我們是否因此變成一個“伏擊者”的社會?我實在很是恐懼。

(2009/7/27)


副欄/Lim Bun-hoa (林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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