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台灣 電子報 20090219-2

__ 國際訊息 __

中國修訂《專利法》產生新隱患/Ronald A. Cass, 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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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糟糕的變化之一是有關強制許可的條款。這些條款容易造成許可發放權的擴大化,它允許政府在未得到專利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有能力在獲得專利技術後生產相關產品的人發放許可。
 從歷史上看,政府部門喜歡動用自由裁量權保護中國公司,並給強有力的外國競爭對手設置障礙。

 長期以來,中國人在吸收別國創造發明的同時一直試圖保護本國的發現。中國古代流傳下來的寶貴技術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一直對外界密而不宣。比如,中國的造紙和絲綢技術分別經過 1,000 年和 2,000 年之後才被歐洲人所掌握。與此同時,中國也沒把外國人保護他們自己發明創造的措施放在眼裡,迫不及待地借用他們的先進技術,從汽車、到娛樂、軟體,不一而足。伴隨著急速增加的成功創新而來的是異常驚人的盜版速度。

 中國去年 12 月底通過的《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稿,正呈現出了這些相互矛盾的態度,以及它們在中國導致國內外發明創造者處於極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的可能性。新法規將於今年 10 月開始實施。這次修訂始於 2005 年,當時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闡釋《專利法》相關條規、鼓勵發明創造、消除與國際規則之間的衝突而開展的行動。許多修訂內容的影響尚取決於主管部門和法院方面如何來解釋。如何在保護創新和佔有創新成果之間達成平衡對中國和世界的繁榮將產生重大影響,創新和貿易這兩架發動機給人類的繁榮提供了強大動力。

 自中國頒佈《專利法》以來的 25 年間,中國基本上一直在試圖平息西方國家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四處蔓延的不滿。欠發達國家常常試圖在摘取別人已有成果的同時保護本國的成果,從而達到惠己的目的。美國是較晚加入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國家,且曾被歐洲國家指責不尊重他們的知識產權。在中國,任何財產所有權都是模棱兩可,更不用說知識產權,這種態度更充分體現出大多數發展中經濟體在保護外國專利持有人權利上的消極。

 《專利法》第三稿頒佈實施後將發生一系列複雜的變化。一些修改是為鼓勵中國的創新活動,保護真正的創造性成果,比如對由跨境研究機構獲得的創新成果加大保護。雖然修改稿還不完善,但這些變化大體來說似乎還是積極的。採用“絕對創新”標準則是朝著正確方向邁出的又一步,應能阻止將專利授予那些實際上從國外“盜取”發明的中國申請人。根據這一標準,一項發明之前必須是全世界都沒有的,而不是僅僅是中國沒有。這就排除了將一項已在其他國家公佈的發明專利授予中國申請人的情況。堵住這樣一個漏洞是重要的一環。

 不過,從另一方面講,《專利法》第三稿也有不恰當的改變。最糟糕的變化之一是有關強制許可的條款。這些條款容易造成許可發放權的擴大化,它允許政府在未得到專利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有能力在獲得專利技術後生產相關產品的人發放許可。修正稿規定,如果在獲頒專利滿三年或者提交專利申請滿四年後,專利持有人被發現沒能“充分”的“應用”專利且“無正當理由”,或者如果專利被發現限制了競爭,允許對專利發放強制許可。這方面的某些問題屬於技術性的,比如這些條款的時間規定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ducts) ,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但更大的問題是,修訂稿對做為這些條款內容核心的創新投資的保護卻持一種隨意的態度。

 強制許可對專利賦予的基本知識產權 ── 包括在一段設定時期內控制專利的使用、決定誰將使用專利及使用條件 ── 構成了威脅。因此,一直以來它就被限制使用,以防濫用專利制度。最明顯的例子是專利持有人無法獲准銷售專利產品。製作專利產品的專有權是一項明顯可知的交換的一部分 ── 專利發明人獲得了專利保護,公眾則有機會用到新產品。專有權能鼓勵創新投資,但只有在專利持有人願意將新產品投入到公眾領域之後,公眾才能受益於這種創新。

 長期以來,包括《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內的國際公約就承認政府在專利持有人不讓新產品進入公共領域而公眾又有迫切需求的情況下發放強制許可的權利,例如當爆發一種流行性疾病時,某項能治癒這種病的專利之前很久就頒發了,但專利持有人拒絕銷售這種產品。雖然《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中的這項保護措施被弱化了,但這仍是一個基本規則。

 不過,新版《專利法》中有關決定使用強制許可的規定在“充分”使用專利、持有人的“正當理由”等處出現了含糊的標準。除非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實施和執行這些含糊的條款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專利持有人將經常面臨風險。如果產權局對條款作出解釋且法院要求在中國生產專利產品而不是進口,或要求以某個特定價格或特定數量銷售這些產品,最後可能導致將給專利權帶來任意損害的自由裁量權、違反《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並威脅到保護創新的整體環境。此外,規定中有關干擾競爭的用語不夠嚴密,也會帶來類似的風險。

 從歷史上看,政府部門喜歡動用自由裁量權保護中國公司,並給強有力的外國競爭對手設置障礙。隨著全球經濟危機走向深入,這種誘惑也會增大。而如果中國屈從於這種誘惑,它將減少其獲得創新的機會,加劇經濟危機,破壞法治。

(20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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