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台灣 電子報 2008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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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珊瑚,反對農委會開放珊瑚採捕/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生態保育聯盟、台灣生態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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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2 日,農委會利用新舊政府交接之際,公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原條文第 23 條規定「珊瑚漁業 … 之漁船除原有漁業證照到期申請換發者外,不核發新漁業證照。」被修正為「 2007 年底前具有珊瑚採捕設備 … 之漁船, … 得兼營珊瑚漁業。」也就是說,原本全台灣只剩三張合法的珊瑚漁業執照,即將在 2008 年底全數到期失效,而農委會卻在此時「就地合法」 96 艘非法採捕珊瑚漁船,此舉將造成台灣海洋資源全面性、不可恢復的破壞。

台灣將成珊瑚墳場,海洋生態面臨空前浩劫

 經過多年的推廣,對於淺海珊瑚 (生長在水深五十米以內) 的生態保育已經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但生活在水深超過五十米以上的深海珊瑚,由於沒有相關研究,學術界對其生態系了解有限。

 依據農委會公告,這次一共開放台灣週圍五處珊瑚漁場,總面積達 7,811 平方公里,主要採捕對象為深海珊瑚。以深海珊瑚中的紅珊瑚 Corallium rubrum 為例,每年僅成長 0.35~0.62 公厘,生長速率隨年齡逐漸減緩;由於生長緩慢,一經破壞將難以恢復,加上傳統的拖網採捕方式,選擇性差,將嚴重破壞珊瑚生態棲地。

農委會假管理之名,行放任破壞之實

 農委會表示:「 … 經透過縣市政府調查結果,目前仍有 96 艘漁船擅自經營該漁業採捕紅珊瑚,為強化管理,本會於 2008 年 4 月 9 日經農委會主管會報討論通過後,依法制程序修正 … 」。而農委會所謂的管理,僅限制採捕區域及漁獲總量 (每艘船每年出口量 120 公斤) ,對於採捕方法、珊瑚種類、株徑大小或高度都沒有限制。以往業者明目張膽非法採捕,都不見政府取締、管制,「就地合法」後非法將有更好的掩護,國人如何相信相關單位的監督能力和決心?

政策前後矛盾,大開保育倒車

 自 1989 年起頒佈實施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早已明訂不再核發珊瑚漁業證照。 2007 年 2 月 2 日漁業署發出的新聞稿亦指出「世界各國為保護棲地 … 善盡珊瑚捕撈管理責任,採捕時需具選擇性並能掌握珊瑚種類、珊瑚株徑大小或高度,符合採捕規格者才採捕 … 我國珊瑚漁業管理亦朝此方向推動 … 」。以「加強生物多樣性及資源保育利用研究」、「養護漁業資源」為施政目標的中央政府機關,卻在生態意識高漲的時候,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前後矛盾的政策抹殺政府與民間十幾年來的努力,如此荒謬不合理的條文,到底如何決策?由誰決定?我們要求農委會說清楚,講明白,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犧牲公眾利益,圖利特定團體

 變賣自然資源換取金錢,是落後國家的行為,據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著作中指出,「 1968 年,參加生產行列的漁船達六十餘艘,採獲珊瑚 53 公噸,價值一億餘元」,可見珊瑚產業利益之龐大。而農委會竟然將屬於全國人民最珍貴的海洋資源,無條件開放給少數人謀取暴利,以 96 艘漁船,每船每年上限 120 公斤計算,每年將有 11.5 公噸,價值上億的金額,圖利少數珊瑚、珠寶業者!這是馬政府上台以來最不公不義的漁業政策,即使是前政府、舊主委所做的決定,新任主委也應該懸崖勒馬,斷然煞車。我們要求農委會即刻停止核發執照,並在 2008 年底前,重新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修補這個荒謬而錯誤的政策。

違反國際趨勢,喪失國家尊嚴

 在漁業資源枯竭的今日,珊瑚在生態系中的角色不容小覷,維護珊瑚資源也是在保障大多數漁民的權益。根據美國海洋保育聯盟 (NCMC) 資料指出,「珊瑚和海綿建立的棲息地提供了海洋生物的培育場所和保護。光是在東北大西洋海底山區,就觀察到超過 1,300 種無脊椎動物和 850 種脊椎動物 … 」。華盛頓公約 (CITES) 更進一步在今年將寶石珊瑚中的黑珊瑚 (Black Coral) 納入附錄二的物種名單。農委會身為台灣最高「保育」主管機關,卻罔顧國際保育潮流,放任業者在深海珊瑚名列保育名單前趕盡殺絕,似乎忘了 1994 年正是因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不力,遭美國以《培利修正案》對台灣施以貿易制裁,禁止包含珊瑚等五項產品輸美。我們在此呼籲農委會不要重蹈覆轍,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喪失國家尊嚴,讓台灣成為國際笑柄,希望農委會能亡羊補牢,拿出誠意守住多年來的保育成果,全面禁採珊瑚,落實維護海洋資源的工作。

農委會應:

  1. 立即停發所有珊瑚漁業執照申請。
  2. 於 2008 年底前,重新公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3 條,不再核發珊瑚漁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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