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根本不認為設置「羞辱」障礙者的「刑具」是錯的!

Sin-pak-chhī-chèng-hú kin-pún bô-jīm-ûi siat-tì “bú-jio̍k” chiòng-gāi-chiá ê “hêng-khū” sī m̄-tio̍h-ê!

長期以來,障礙者戶外行動「受虐」於各式怪物 (即路阻) 痛苦萬分,眾多朋友也不時向政府反映;直到 2014/5/6 由立委陳節如舉辦「這不是障礙,甚麼才是障礙?如何去除路阻公聽會」,拔除怪物的呼聲到達高峰。各縣市政府也都發言表示會配合拔除怪物的行動。 (會議記錄:https://digitaiwan.com/?page_id=9819)

當時一兩年間,也確實見到政府部門的積極態度,快速處理投訴案件。內政部還提出不錯的鏟除怪物績效,並適時提出有效的法規《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和官網「都市公園綠地出入口路阻障礙通報列管窗口」上線。

然好景不常,後來的幾年直到今日,新的怪物不斷出現;政府對投訴案件也變得刁蠻,亂舉法規對著我們打槍!能順利拔除怪物的案件都是公文往返數次,還折騰投訴人出席會勘,才得以心不甘情不願的解決。但新怪物的增生速度比拔除的快,感覺「拔掉一根,卻生出三根。」讓人氣餒手軟。

因此我整理幾年來的心情感受,即文《痛恨怪物! https://digitaiwan.com/?page_id=4766》;幾個象徵性投訴案件,陳列於《無障礙專題 https://digitaiwan.com/?page_id=8319》。

監察院報告與糾正

我們真很想知道到底政府是怎樣,好友劉俊麟兄等幾位朋友們找上監察院,最關心我們的幼玲姊接了陳情案。 2019 年初個人接到監察院調查處調查員的邀約, 2/27 出席監察院的「身心障礙者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諮詢會議」; 8/8 「王幼玲委員、趙永清委員提 108 內正 0027 」糾正案文及「 108 內調 0069 」調查報告出來了。

我們當然想知道,政府會提出哪些策略或解決方案,以永久有效的規範相關單位不再犯錯。

2020/6/8 開始的幾次會議「研商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事宜會議」是營建署針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召開的,我們好期待政府能提出有效解決怪物問題。可是討論到怪物一節時讓人非常失望,會議只用官方說法回應而已,結論就是「會加強監督」。

  • 營建署就像郵差,完全沒有約束力,投訴案件到手只是轉信而已,投訴者仍然被踢回地方政府。
  • 個人認為,這些怪物很多都是政府單位設置的,可是誰來監督?若沒明文懲處或罰則,根本無法作為。
  • 公務員總是無法累積「經驗值」,一旦承辦員變動,就完全回到原點!

可是會中營建署還是告訴我們,會加強宣導。

提供現成案件

無奈之下,我天真以為這次至少「面對面」請託,營建署會特別有效處理。我請幕僚轉達兩個案件和照片:

就在幾天前,我收到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回函。我氣到腸子要拉斷!

新北市政府根本不認為設置「羞辱」障礙者的「刑具」是錯的!不予快速拔除還理直氣壯的打槍回來。忍心讓想通行的障礙者鑽來鑽去,表演給眾人觀賞;擺明用檔機車名義,歧視障礙者的通行。

我要問,這是合法的交通設施嗎?有財產列冊嗎,編號多少?我們可以敲掉再向交通局要工資嗎?

行車是交通,行人也是交通;交通局的任務是阻礙交通嗎?怪物根本就是路霸,市民有權要求警察取締,可是實務上根本不處理政府自己加設的路霸!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20/7/27

何時才能讓障礙者終止被無情羞辱?何時還給年長者過路的尊嚴?

Tang-sî chiah-ē-tàng hō͘ chiòng-gāi-chiá chiong-chí pī bô-chêng bú-jio̍k? Tī-sî hêng-hō͘ liân-tióng-chiá kòe-lō͘ ê chun-giâm?

Ūi thiah-tû pháiⁿ-mi̍h-á (lō͘-cha̍h) ta-ke phah-piàⁿ pun-pho í-keng cha̍p-lōa-nî, khì-sí-lâng ê sī pháiⁿ-mi̍h-á it-ti̍t bōe-tàng ôan-chôan siau-bia̍t; Sui-bóng lán-ê hoat-kui í-keng chin–ôan-pī, tiong-iong-chèng-hú mā-ū kiōng-sek sīm-chì phah-heng-khám kóng ē-kái-koat.
為去除怪物 (路阻) 大家努力奔波已十多年了,可恨的是怪物一直沒能被完全消滅;雖然我們的法規已經很完備,中央政府也有共識甚至信誓旦旦會解決。

Sui-jiân bat-ū chi̍t-tōaⁿ sî-kan chôan–Tâi pháiⁿ-mi̍h-á sò͘-liōng khòai-sok kiám-chió kòe, tān sûi-tio̍h sî-kan piàn-tōng kok-sek pháiⁿ-mi̍h-á it-ti̍t seⁿ–chhut-lâi, sīm-chì tē-hng-chèng-hú koh-í kok-chióng sin-siat-kè hêng-thé “thé-thiap” chiòng-gāi-chiá tòng-chò chèng-chek.
雖然曾有一段時間全台怪物數量快速降低過,但隨著時間變動各式怪物已經逐漸復活,甚至地方政府還以各種新設計造型「體貼」障礙者視為政績。

Góan hui-siông khó͘-náu, hiān-hiān sī m̄-tio̍h ê mi̍h-kiāⁿ koh ūi-hô ē seⁿ–bē-sòa?
我們非常苦惱,明明是不對的東西又為何能生生不息?

台北內湖紫陽公園。法規明明規定出入口至少 150cm 寬,且要讓障礙者走直線。我們又不是蛇,為何要彎來轉去? – 陳明里 攝

Chèng-hú ê thāi-tō͘ ē khì-sí-lâng:
政府的態度讓人氣結:

  • Múi-chhù góan hiòng tong-kio̍k tâu-sò͘, chha-put-to lóng-hō͘ “koaⁿ-bûn” phah-chhèng tńg–lâi, ia̍h-sī koaⁿ-ôan chhìn-chhái sa hoat-lēng chhò-ngō͘ kái-soeh, ia̍h-bô tio̍h-sī chú-kóan-tan-ūi chhōe chioh-kháu the-sak chek-jīm. Tng lán it-chài hóan-èng, chiah ko͘-put-chiong pān-lí kok-tan-ūi hōe-khám, hō͘ tâu-sò͘-lâng piàⁿ-chiàn kok-tan-ūi.
    每次我們向當局投訴,幾乎都被「官樣答覆」打槍回來,或官員隨意找法令錯誤解釋,要不就是主管單位找藉口推卸責任。當我們一再反映後,才不情願的辦理各單位會勘,讓投訴人奮戰多方。
  • Nā-sī hó-ūn, hōe-khám-soah ē koat-gī thiah-sak; Tān éng-éng sū-āu koh ē hông thau-thau-á chng–tńg-khì.
    若幸運的話,會勘後怪物會被決議拆除;但往往事後又會被偷偷裝回去。
台北西寧市場,多次投訴後終於拆除;但隨後又被偷偷裝回去! – 陳昶睿 攝

Góan tiāⁿ-tiāⁿ tú-tio̍h ê chêng-hêng:
我們常碰到的狀況:

  • Góan it-ti̍t tú-tio̍h, “che-sī su-jîn-thó͘-tē bô-ûi-hoat”. Tān bêng-bêng tio̍h-sī thè-sok-tē he̍k-chiá khai-hòng-khong-kan, mā-ū-ê sī hō͘ hui te̍k-tēng-lâng thong-hêng ê hiān-iú-hāng-tō; Koaⁿ-ôan chóng-kā chek-jīm sak-hō͘ kóan-úi-hōe. Góan bōe-liáu-kái, lán mā-ū hoat-lēng kui-hōan kóan-úi-hōe ê chek-jīm a, ûi-hoat ná-ē m̄-chhú-lí?
    我們最常碰到,「這是私人土地不違法」。但明明就是退縮地或開放空間,也有些是供公眾不特定人通行的既有巷道;官員總把責任推給管委會。我們不解,我們也有法令規範管委會的責任呀,違法怎不處理?
  • Góan koh tiāⁿ-tiāⁿ thiaⁿ–tio̍h “Gún ē thê-chhíⁿ gia̍p-chú, tān gún bô-kôan-chek.” Koaⁿ-ôan chóng lām-sám-iōng tō-tek-khóan-khǹg tāi-thè kiù-chèng ûi-hoat, soat bōe-kì “i-hoat-pān-lí” sī kong-bū-ôan ê thian-chit.
    我們又常聽到「我們會提醒商家,但我們沒權責。」官員總濫用道德勸說以代替糾正違法,忘了「依法辦理」是公務員的天職。
  • “Chia bô-sio̍k-î to͘-chhī-kong-hn̂g-le̍k-tē”. Chóng-kóng-chi̍t-kù, tong-kio̍k chhú-lí pháiⁿ-mi̍h-á chóng-sī í “siat-si-siat-pī” ûi khó-liōng, soah m̄-sī su-khó hit-ê siat-si sī-m̄-sī siong-gāi “kòe-lō͘-lâng” ê kôan-ek.
    「這裡不屬於都市公園綠地」。總之,當局處理怪物問題總是以「設施設備」為考量,而不是思考該設施是否傷害「過路人」的權益。
台北南港家樂福。通常官員都會把這種案件推給商家,家樂福不論哪個賣場總是樂於裝設羞辱障礙者的怪物,且不會拆除。 – 陳昶睿 攝

Góan beh chek-būn tong-kio̍k, tang-sî chiah-ē-tàng hō͘ chiòng-gāi-chiá chiong-chí pī bô-chêng bú-jio̍k? Tī-sî hêng-hō͘ liân-tióng-chiá kòe-lō͘ ê chun-giâm?
我們要責問當局,何時才能終止讓障礙者被無情羞辱?何時還給年長者過路的尊嚴?

Ūi-tio̍h siā-hōe ê chìn-pō͘, góan jīm-ûi chit-ê siā-hōe put-eng-kai hō͘ chiòng-gāi-chiá kap liân-tióng-chiá chûn-chāi kok-chióng kî-sī, chhiáⁿ tong-kio̍k i-kù CRPD ê li̍p-hoat-cheng-sîn, kóaⁿ-kín chè-tēng “hóan-kî-sī-hoat”!
為了社會的進步,我們認為這個社會不應該讓障礙者及年長者存在各種歧視,請當局依據 CRPD 的立法精神,趕緊訂定《反歧視法》!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20/1/22

拔除「私人土地」上怪物,適用法條。

Po̍at-tiāu “su-jîn-thó͘-tē” téng ê pháiⁿ-mi̍h-á, sek-iōng hoat-tiâu.

Chhiáⁿ kok kong-bū-jîn-ôan khòaⁿ hō͘ chheng-chhó, m̄-thang koh kā-gún phiàn kóng: “Hia-sī su-jîn-thó͘-tē bô ûi-hoat.”
請公務人員們看清楚,別再騙我們說:「那是私人土地,沒違法。」

Góan chin-chiàⁿ chiok thòng-khó͘!
我們真的好痛苦!

【市區道路條例】

  • 第 8 條
    •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劃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劃辦理。
  • 第 16 條
    •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 54 條
    •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 16 條
    •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 第 49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64 號解釋 (憲 15 、 23 ,釋字 511 ,處罰條例 3、82、83) — 公布日期 2003 年 8 月 8 日

解釋文:

  1.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2.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 (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
  • (c) 再度確認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之普世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及相互關聯性,必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該等權利及自由;
  • (e) 確認身心障礙是一個演變中之概念,身心障礙是功能損傷者與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充分及切實地參與社會之各種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之結果;
  • (h) 同時確認基於身心障礙而歧視任何人是對人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之侵犯;
  • (n) 確認身心障礙者個人自主與自立之重要性,包括作出自己選擇之自由;
  • (v) 確認無障礙之物理、社會、經濟與文化環境、健康與教育,以及資訊與傳播,
    使身心障礙者能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之重要性;

茲協議如下:

  • 第 2 條 定義
    • 「通用設計」是指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設計。
  • 第 3 條 一般原則
    本公約之原則是:
    • (a) 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
    • (b) 不歧視;
    • (c) 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
    • (d)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
    • (e) 機會均等;
    • (f) 無障礙;
  • ……
  • 第 9 條 無障礙
    1. 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信,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該等措施應包括查明及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之因素,尤其應適用於:
      • (a) 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
      • ……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