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葬崗上的神秘墓園

Tou Khiam-sùn (杜謙遜 牧師)

由廖母陳明鏡告別式
談前台灣共和國大統領廖文毅家族墓園

雲林縣濁水溪旁的西螺鎮是個迷人的農業重鎮,居民生活大多與務農等行業息息相關。昔日位居縱貫線[省]道的交通中樞,南來北往的要衝大任雖然早已卸責,而由高速公路取而代之;但是橫跨彰雲兩地的西螺大橋,依舊如虹龍般令人著迷留戀。

搬到西螺已近五年,每當有事到彰縣,或朋友來訪攬勝,來回濁水溪兩岸,我總是不厭其煩地穿梭舊西螺大橋,並放慢車速,悠遊在這座台灣國寶級的橋腸裡,沿途欣賞美景。因為也許過幾年後,這座早已功成身退的著名橋樑,可能果真會完全封橋,變成只容人與腳踏車悠閒通行的休閒觀光兼藝文長廊,當然這將是地方文史工作團體與鄉親們所樂見的願景。

西螺在日治農業社會時代是個農商發達的文化市鎮,至今除了延平老街與大家所熟悉的七崁武術傳奇,其實還散落著不少荒廢或失修的漂亮大宅院。此外還有不少地方珍史資料,簡敘在洋洋兩巨冊的《西螺鎮誌》裡,留待有心之士繼續鑽研發揚。

因緣際會,有幸與長期擔任廖文毅家族管家,現年已 82 歲高齡的林奉恩先生有所接觸。從他協助之下,不久前剛好完成《廖文毅家族與林奉恩家族影像史》影像光碟毛片。也因此對這兩家族資料有較深刻研究,以及比一般人對廖家有較多些的認識;所以義不容辭地「為爭取前 “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大統領” ── 廖文毅博士的家族墓園,就地保留做為台灣歷史上和文化上遺址」能盡些綿薄努力。

西螺的小茄苳亂葬崗公墓上矗立著廖文毅家族大承墓園,埋葬著台灣近代史上重要家族之一的廖文毅家族三代菁英份子;尤以廖文毅本人知名度最高,是該家族最具代表性人物。廖文毅生於 1910 年,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化工學博士。 1947 年發生的台灣二二八事件,逼使遠在中國上海的廖文毅與他二哥廖文魁 (1905 年出生,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社會學博士) 亡走海外,極力鼓倡台獨與從事公開的台獨組織運動。

1956 年 2 月 28 日「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在日本東京正式成立,廖文毅因為之前在國際間對台獨運動的努力已有一定的成果,所以被選為該組織的「大統領」榮銜。隔年 8 月 31 日廖以此身分獲邀參加馬來亞聯邦獨立慶典,與各國元首平起平坐。廖文毅的聲望漸漸如日中天,而對國府蔣家政權形成國際外交上的芒背威脅,致使廖文毅被視為國府頭號大敵,而欲敉平。

1965 年 5 月 14 日,廖文毅突然返台以「反共建國,團結合作」名義歸誠國府,放棄流亡海外 18 載略有成就的台獨運動。由當時的報紙剪報與口述歷史資料中得知,國府策反廖文毅返台成功,與廖之思念雙目已失明又年邁老母親佔居重要主因。那一年廖母陳明鏡女士高齡 91 歲,廖家在情治、調查、軍警關愛「保護下」於 10 月 15 日為廖母舉辦最後一次慶壽,廖文毅母子親情溢於言表。隔年的 4 月 28 日,廖母息勞主懷,享年 92 歲。 5 月 15 日下午 2 點在西螺基督教堂舉行告別式禮拜,隨後安葬西螺鎮振興里小茄苳大承墓園。廖家在西螺是顯赫的望族,加上廖文毅超敏感的特殊身分,使得廖母陳明鏡老夫人的喪禮異常「隆重」、「熱鬧」與「詭異」。

廖母陳明鏡老夫人,生於清光緒元年 (公曆 1875 年) 農曆 9 月 21 日,嘉義人。 18 歲嫁給同屬基督教長老教會信徒的廖龍院翁家庭,夫婿是西螺望族兼士紳廖承丕。廖母是台灣第一所女子學校 ── 長榮女中首屆畢業生。族親廖得牧師喻廖母是廖家的「金雞母」,相夫教子之外擅長理財。廖承丕與陳明鏡夫婦在地方熱心公益頗孚眾望。廖父承丕與廖母陳明鏡先後擔任教會長老,對西螺基督長老教會教務發展貢獻卓著影響深遠。廖氏夫婦育有五男三女,廖文毅本名廖溫義,是他們的三男。

廖母陳明鏡老夫人的喪禮,除了廖家後代廖英杰先生所保有約 210 張的珍貴黑白相片,此外還有拍攝成 18 厘米電影的紀錄片,現保存於埔里謝緯青年紀念營地。經由電腦影像處理與格放後的黑白相片中,栩栩如生地回到 37 年前的西螺老鎮,看到廖文毅坐在大承堂故居大廳門口守靈落寞的神情,也看到廖家長工們忙碌地將「烏頭仔公務車」編織成花車。看到廖母遺族哀傷出殯之情,看到陣容浩蕩的送殯隊伍,也看到爭相目睹廖文毅風采與不畏沖煞帶穢禁忌的鄉親,扶老攜幼「熱情地」圍觀廖母喪儀。告別禮拜由楊清源牧師主禮,在廖家捐地並建築完成的西螺基督教堂內更是政要雲集,裡外擠滿了送葬關切的群眾。遺族裡也赫然出現了因廖文毅參與台獨而涉案被判 12 年徒刑的廖文毅之五弟廖溫進先生,以及被判以死刑的廖母長孫廖史豪先生;他倆因為廖文毅返台營救而「善意」獲釋。但同時也有因案判 12 年仍羈獄的管家林奉恩先生,以及二度被捕判刑 6 年的廖文毅大姊次男許朝卿先生,他倆仍做為「政治人質」羈留牢房,當時國府「恩准」他倆參加喪禮並特許「放假一個月」。

廖母陳明鏡夫人的喪禮,國府蔣介石[總統]頒賜「淑德耆齡」的輓額給廖家;廖文毅書寫思親對聯「念年背井愧對春暉回首寂寞 (遲?) 階過眼雲煙都是淚」 (右聯) ,「萬里還鄉歸來季子仰念鴻慈元首誓將報國代思親」 (左聯) ,兩者對照頗堪玩味。因為廖文毅身分特殊,上級指派親赴喪禮的政要名流又不少,事涉敏感,所以協助葬儀的軍警、情治、調查人員也甚多,使得喪禮的過程略顯緊張與弔詭。

看完為「反共建國」返台歸誠的廖文毅 (根據林奉恩先生所言:廖文毅返台是放棄台獨行動,而非放棄台獨理想) 母喪葬禮相片集,最大的感慨是:視台獨為仇寇的國府徒孫早就背棄蔣氏父子,由「反共 → 親共 → 媚共 → 投共」獨留台獨人士在獨撐「反共建國」大業!早已做古的蔣介石[總統]與廖文毅大統領又情何以堪?!

西螺廖文毅家族大承墓園見證了百餘年來台灣歷史的諸多大時代變遷,要就地留存做最 young 的古蹟?或是毀墓他遷?不涉統獨,而是考驗著我們對台灣歷史與文化的價值觀。

2003/6/16

籲請重視 就地保留 “廖文毅家族墓園” 做為「台灣歷史與文化之遺產」

Tou Khiam-sùn (杜謙遜 牧師)

雲林縣西螺鎮出了昔日幾乎家戶喻曉的大人物 ── 廖文毅,他是台灣近代史最早期的台獨精神領袖。 他的父親廖承丕在日治時代田產逾千甲又曾任西螺街長數年,是地方的望族與士紳。他們家族出了好幾位博士與名人,是西螺地區與台灣近代發展史不可多得的家族代表之一。

他們家族墓園位於西螺鎮靠近西螺交流道附近一號[省]道旁小茄苳公墓內,土地屬西螺鎮公所所有。西螺鎮公所公告位於此墓區內所有公墓須於 2003 年 6 月 12 日完成遷葬,日後擬將整地規劃做為西螺醬油博物館與農特產中心。原本廖文毅家族也同意配合遷葬,且已雇員著手準備要進行遷葬事宜。國史館館長張炎憲教授得知此消息,現場勘查後,認為事關緊迫有必要再重新評估,最好能讓「廖文毅家族墓園就地保留做為台灣歷史與文化紀念遺址」。張炎憲教授於 5 月 23 日親自南下西螺,拜會廖文毅家族管家林奉恩先生與西螺螺陽文教基金會廖登堂董事長,以及西螺長老教會杜謙遜牧師,就此議題共同交換意見。當日下午一點前往雲林縣政府文化局拜會林日揚局長及縣府相關官員,林局長允諾將親自勘查與了解此墓園有否就地保留之價值。

5 月 26 日下午三點,雲林縣政府文化局林日揚局長會同西螺鎮公所廖學富課長,以及相關人員一起做初步的勘查與協商,文化局之結論是:俟業主 (廖文毅家族) 向西螺鎮公所申辦結果確定後,再行卓處。西螺鎮公所亦同意廖文毅家族展延至 9 月 12 日止應完成遷葬事宜。所以這段期間內就需各界人士就歷史、文化、家墓建築等各方專業意見贊聲齊援。

大承墓園就 “歷史” 角度而言:

  1. 廖文毅家族墓園安葬三代,橫跨清國、日治、民國三個朝代更替變遷時期,不同時代的廖家有不同的發展。第一代 16 世廖龍院是清國時代的客籍漢學私塾。第二代 17 世廖承丕在日治時代則結合漢學與基督教西洋文明,成為開明派政商通融的親日士紳,家學與田產豐饒。第三代 18 世廖文毅兄弟身受西洋民主思想薰陶,在民國時代致力憂國憂民的台灣民主化運動由聯省自治到主張台獨,並投身掌舵台灣獨立大業。
  2. 廖文奎、廖文毅所主導的早期台灣獨立運動,具有啟蒙與實質的果效。例如台灣地位未定論、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前途 (今稱「住民自決」) 、台灣民族論 (多元種族混血論) 、台華合作 (今稱「族群融合」) 、至今仍有一定的啟蒙影響。而廖文毅在擔任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之大統領期間,曾於 1957 年 8 月 31 日獲邀與各國元首並列參加馬來亞聯邦獨立慶典。 1961 年秋,美國總統甘迺迪派特使到日本邀請廖文毅赴白宮訪問 (後來國府以放棄杯葛否決蒙古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為條件,交換美方不得讓廖文毅赴白宮訪問) ,可見廖文毅昔日在海外台獨運動在國際間成果卓著。
  3. 廖文毅兄弟為營救 “228 慘案” 之受難者與事件處理建言被視為叛亂之舉而被通緝,直接促成台灣獨立運動之啟程。雖然後來廖文毅因諸多因素在 1965 年 5 月 14 日返回台灣,後半生毀譽參半,但是台獨運動轉由新世代留學生撐旗,也是一個明顯的分水嶺。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廖文毅兄弟外,廖家涉足台獨因案成為政治犯的有廖文毅大嫂廖蔡綉鸞、廖家長孫廖史豪、廖文毅大姊許廖春葉、大姊家外甥許朝卿、五弟廖溫進、堂弟也是廖家管家林奉恩等人。這是一個十分典型的「後 228 事件政治犯」家族。台灣在一片紀念 228 歷史浪潮中,是否遺忘了還有後 228 事件的政治受難者?
  4. 廖文毅家族由盛而衰也是一部台灣地方發展史的寫照。特別廖文毅的父親廖承丕在西螺的發跡,與盛極一時的大承堂對日治時代的早期西螺街具有不可抹滅的貢獻。

大承墓園就 “文化” 角度而言:

  1. 廖文毅家族有宏揚傳統儒家孝道文化的美德。廖文毅的父親廖承丕一手栽培廖家兩代出四位博士。廖承丕 的二弟廖煥章是第一位獲得日本醫學博士者。廖煥章因此十分照顧提拔姪兒輩,廖承丕的五個兒子先後都曾留學過日本京都同志社中學。廖承丕的三弟廖三重原本獻身讀南神準備做傳道,惜英年早逝。廖承丕的四弟廖行生則畢業於京都帝大經濟系。廖文毅兄弟倡導台獨期間,家族成員多人無怨無悔奧援而涉案。深入探討廖文毅家族三代兄弟姊妹間的友愛之情,著實令人動容。台灣承襲傳統儒家文化講究「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式的孝道在廖文毅家族表露無遺,確實是好教材。
  2. 廖文毅家族十分重視讀書受教育之緊要。無論是第 16 代廖龍院之傳統漢學,或是第 17 代廖承丕兄弟夾雜漢學與日本教育,或是第 18 代廖文毅兄弟兼具漢學和日式教育以及美式教育,他們算是台灣非常早期的留學生。甚至廖承丕開明的兩性平等教育下,三位女兒也都是台北第三女高畢業。值得一題的事是廖文毅的母親廖陳明鏡是台灣第一所女子學校 ── 台南市長榮女中的第一屆畢業校友。
  3. 廖承丕對待兒子一律開明平等,而對待女兒也是盡量平權以待。這在當時的社會是相當先進的民主化家庭。
  4. 廖文毅家族是台灣早期典型的多種族多元文化的「聯合國家庭」。廖文毅的二叔廖煥章娶日本京都女子為妻。廖文毅的二哥廖文奎娶美籍瑞典女子為妻。廖文毅則娶美華混血的美籍女子為妻。這樣前衛的家庭為今日台灣新世代娶外籍新娘開啟不一樣的種族融和先例,這在台灣民族文化學上有值得探討之處。
  5. 廖文毅家族算是西螺地區最早的基督教長老教會信徒家族 (源自 16 世廖龍院的岳父程立是西螺教會第一批信耶穌的先民) 。深厚的基督教背景,加上在台灣無論是讀台南長榮中學、長榮女中,淡水淡江中學,或日本同志社中學,或是南京金陵大學都是著名的基督教學府。可見基督教信仰對這個家族的影響十分重大。同時廖文毅的父母及五弟均先後擔任西螺基督長老教會長老之職,對西螺教會的發展貢獻良多,而創設於 1879 年的西螺基督長老教會,則是彰化雲林一帶最早的基督教會。

大承墓園就 “墓地建築” 角度而言:

  1. 為一座完整的基督教式墓園。大承墓園四圍砌牆獨立於亂葬崗式的公墓上,顯得寧靜肅穆。一般公墓注重方位而各自亂葬,但大承墓園內 11 座墳墓排列整齊劃一,矗立著十字架與墓碑還有紀念涼亭,儼若一座小型的基督教公墓。
  2. 豪門之家墓園卻很簡樸。廖文毅家族雖富甲一方又一門多傑,但是他們的每座墳墓只有簡單樸素之感覺,而無一般人標榜豪華大墓之築。墓園面積僅佔地 2,855 平方公尺。
  3. 大承墓園是典型台灣本土化基督教墓葬方式代表。除了十字架與墓碑的紀錄方式有標示屬於基督教信徒外,其餘的墳墓築墓方式都與傳統民俗無異。
  4. 大承墓園可以做為近代台灣史、台灣教會史、鄉土史的教學墓園。台灣這幾年重視生死學與提昇殯葬文化,而大承墓園的構築與廖文毅家族的種種流傳事蹟正是絕佳的現成教材。若是毀墓另則擇地修築新墓園則是相當可惜之事,雖仍可留做紀念,但意義與風韻將會完全走樣!

結語:

  1. 廖文毅家族大承墓園應可列入國家級古蹟保存或是列入台灣歷史與文化遺址之考量皆可行。
  2. 大承墓園以現有已葬入之故人為限。墓園再加以整理與美化應無美觀之問題。歐美國家就有不少名人墓園成為城市景觀文化遺址供人悼念,甚或教堂庭園也有的就是信徒墓園。例如韓國最大的基督教會漢城汝矣島純福音中央教會的禱告山聖徒墓園就是該教會著名的禱告景點。而台灣民俗信仰也有不少廟是祭祀死者的墓廟。所以墓園與景觀不一定就不能協調。
  3. 地方政府重視鄉鎮建設提昇產業發展之努力值得嘉許與期待,但是若能就地規劃將廖文毅墓園納入做為「西螺產業與文化園區」,除了原本規劃的醬油博物館與農特產中心,是否也能一併規劃一館做為西螺鎮立文物館,展示西螺眾多的地方文物與提供西螺旅遊導覽資訊之處,創造多元思維的雙贏政策。
  4. 近來廖文毅史績又有多人與多個單位陸續有極大的興致研究,或許就如國史館館長張炎憲教授在《 “台灣共和國” 總論》所敘:「豈能成敗論英雄,不容青史盡成灰」。廖文毅如你我般也非完聖之人,但他的家族事蹟卻是值得一提的台灣近代史傳奇寶藏。

我們的台灣政府極其用心要於數年內將全台各地的公墓加以整地,完成後將一掃亂葬崗式的雜亂現象,這是好的政策也是邁向文明之途不得不做的陣痛政策。但是原本掩沒於雜亂草叢中的先烈墓園,是否也將隨此毀於一旦,而無法發掘?提昇殯葬文化與墓園美化是進步而且好的美意,但是各地方政府與地方文史工作者可否也用心探究,是否也有一些類似廖文毅家族墓園所突顯具有地方文史意義的墓園該毀或存?留待各界集思廣益。

2003/6/9

2005/6/24 [中華民國]政府 – 雲林縣政府 – 西螺鎮公所粗暴令下:

阿富汗 憲法制訂程序

雲程 試譯

阿富汗制憲委員會秘書處 2003 年 3 月 10 日

目錄

  1. 制憲實務概述
  2. 制憲委員會角色
  3. 秘書處角色
  4. 公眾教育
  5. 公眾諮詢程序
  6. 制憲支爾格大會
  7. 聯合國之協助
  8. 時間表與工作藍圖

制憲實務概述

阿富汗制訂憲法的實務,是國家重建程序中重要的一步。阿富汗人民因戰爭受創甚深,且企求和平。此制憲程序將首次主動的讓阿富汗人民以創造其邁向和平的共同藍圖,即其未來的憲法。阿富汗伊斯蘭過渡國 (Islamic Transitional State of Afghanistan , ITSA) 承諾包括將包含阿富汗社會所有部門之制憲實務,以加強國家意識,以及具有阿富汗全體人民共識之文件。此項對於包含《波昂協議》原則,即阿富汗人民在伊斯蘭、民主、多元和社會正義的原則下,得自由選擇其政治未來之承諾。

《波昂協議》規定,新憲法應由「制憲支爾格大會」 (Constitutional Loya Jirga, CLJ) 所批准採用,即應於過渡當局成立後十八個月內集會。《波昂協議》宣示,過渡當局在聯合國的協助之下應建立制憲委員會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同時,必須在 2002 年 6 月 9 日召開的「緊急支爾格大會」 (Emergency Loya Jirga) 後兩年之內,透過「自由且公正的選舉」來選擇「具有完全代表性之政府」。且,此選舉應在新憲法架構下舉行,且此新憲法應於選舉前生效。因此,為阿富汗制訂憲法的程序,對《波昂協議》的成功而言,至為重要。

制憲實務將透過三個制憲機關來達成,這三個機關是:

  • 憲法起草委員會 the Drafting Commission (“Drafting Commission”) ;
  • 制憲委員會 the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Commission”),以及
  • 制憲支爾格大會 the Constitutional Loya Jirga (“CLJ”) 。

秘書處將支援上述三個制憲組織之功能。秘書處已經提供「憲法起草委員會」必要之管理與資材支援,且將擴及支援「制憲委員會」。在聯合國領導之下,國際社會將密切協調秘書處和各個制憲機關,以保證程序中的每個步驟擁有必要的支援,包括物質上的與技術上的支援,來獲得成功的制憲程序。

憲法起草委員會

總統在 2002 年 10 月 5 日任命憲法起草委員會的九名成員並選任副總統 Naematullah Shahrani 教授做為主席。憲法起草委員會的職責是產生憲法的最初草案。這最初草案將提交制憲委員會做為憲法安排的建議案。憲法起草委員會將在制憲委員會成立當天提送此最初草案,以及說明未來憲法格式之建議報告。

制憲委員會

制憲委員會將包括約 30 位由總統經由廣泛徵詢後所任命之委員;總統亦由委員中任命主席。制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廣泛諮詢阿富汗人民,而於 2003 年 8 月 30 日產生憲法草案,以便 10 月間能向制憲支爾格大會提出。制憲委員會之職權包括:

  • 準備與出版憲法草案;
  • 在其整個作業期間加強與促進限制憲程序之公眾資訊;
  • 在阿富汗所有省份、在巴基斯坦與伊朗之巴基斯坦難民營、與可能時的其他國家中扮演公共諮詢徵求阿富汗人民對其國家的期望;
  • 接受來自阿富汗國內外人民之個人與團體有關制憲程序之書面意見;
  • 扮演或研究有關憲法草案之另案選擇;
  • 撰寫分析所公開徵詢之阿富汗人民意見,並製作報告以便公開,以及;
  • 透過回覆所有阿富汗省份以及在伊朗與巴基斯坦難民營人民,教育公眾有關憲法草案。

制憲委員會將保證女性在制憲程序中廣泛的參與。憲法起草委員會的九名成員中應有兩名女性。女性代表權將在隨後建立的制憲委員會中增加名額。若情況許可,女性委員將在某些文化敏感地區領導與女性的諮詢作業。制憲委員會亦將透過地方與省級幕僚,教育公眾以便知會女性及其他團體必須參與制憲的程序。此幕僚亦將確認適當集會的場所、時間和方法,且 / 或與委員進行聯繫。

制憲委員會將包括女性事務部,此女性事務部將與聯合國婦女組織 (UNIFEM) 一起蒐集訊息、舉行有關女性憲法權利的研討會以及其他公眾教育方案。進一步,制憲委員會將鼓勵女性公民社會組織,以便制憲委員會有廣泛的草根性組織網絡。性別平衡亦為地方性諮詢團隊選別時的優先考量。

制憲支爾格大會

制憲支爾格大會 (CLJ) 應為在阿富汗為批准憲法而召集之最具代表性的組織。其角色將為檢視與批准憲法。制憲支爾格大會將於 2003 年 10 月召集,並於 2003 年 10 月 25 日完成任務。憲法將公布與廣泛宣傳。

制憲委員會角色

制憲委員會將於 2003 年 4 月就任。委員們在各領域需具有高級學術地位,且將代表地區性、種族性、性別與其他的多樣性。委員們將尋求代表人民的期望,並在關鍵議題上尋求共識。

制憲委員會與秘書處之工作藍圖將分為以下各階段,其中得同時進行:

  • 組織階段,在此階段制憲委員會將批准其程序規則與工作藍圖和組成各次級委員會;
  • 公眾教育階段,將由秘書處協調,且將知會公眾有關制憲委員會之工作和制憲程序;
  • 研究與專家諮詢階段,在制憲委員會將研究和與相關專家諮詢憲法方案以及憲法起草委員會之建議案;
  • 公眾諮詢階段,將由秘書處協調並由委員們旅行各省分和國外,及若可能的話,徵求公眾的意見,以及公眾得提供意見制憲委員會有關憲法之建議案;
  • 撰寫報告階段,在此階段制憲委員會於秘書處協助下,將分析諮詢階段中所表達之意見;
  • 起草與最終階段,在此階段制憲委員會準備和同意憲法草案,以及伴隨報告呈送總統,和
  • 出版與宣傳憲法草案,在此階段,秘書處將出版與宣傳憲法草案,同時制憲委員們將對公眾解釋憲法草案。

制憲委員會將諮詢阿富汗與國際專家許多不同之憲法議題之方案。在準備制憲委員會在進行研究與考察憲法議題時,聯合國協助阿富汗使節團 (United Nations Assistance Mission of Afghanistan, UNAMA) 之制憲委員會支援單位須已諮詢憲法起草委員會,同時具有由專家所委任之憲法議題的選擇方案。包括阿富汗與國際之資深憲法專家,亦將參與制憲委員會,以便討論不同之憲法模型。

制憲委員會主要任務之一,是廣泛徵詢公眾和意見領袖之意見。制憲委員會將旅行阿富汗各省分及伊朗、巴基斯坦,和在可能時,到其他國家徵求阿富汗難民之意見。此外,所有阿富汗國內外公民將受邀請提交對於憲法草案之意見給制憲委員會。

在徵詢公眾意見之後,制憲委員會將於 8 月 30 日完成憲法草案,並呈送總統,同時公布並分送各界。

制憲委員會將在九月份中回到阿富汗各省分教育公眾有關憲法草案之內容,且說明公眾之意見與關切以融入草案中,或如何衡量各界之利益。

秘書處角色

秘書處將提供起草委員會以及制憲支爾格大會支援性服務。有效的與有力的秘書處對制憲程序來說十分重要。

對制憲程序的第二階段來說,秘書處功能將包括:

  • 與主席諮商,並提供委員們在制憲委員會運作前所要求的資訊;
  • 安排制憲委員會之財務;
  • 採購制憲委員會各項資材;
  • 在制憲委員會與聯合國應求下,準備財務、程序和作業報告;
  • 監督秘書處各項功能與逐日之作業;
  • 寄交委員們各項制憲委員會會議通知並保證前項會議如實紀錄;
  • 保證委員們得接觸制憲委員會之議事紀錄;
  • 建立秘書處各部門以促進委員會之工作;
  • 建立地區性或省級辦事處以促進委員會之工作;
  • 保證制憲委員會之決議被遵循與執行;
  • 提供制憲委員會各會議適切之服務;
  • 保存所有制憲委員會之紀錄與財產;
  • 建立秘書處幕僚之雇用、雇用條件與工作紀律程序,以及
  • 與制憲委員會主席與聯合國諮商後,招募秘書處必要之幕僚,同時必須透過透明之雇用程序,和競爭之面談方式,以保證性別與族群公平代表與實施。

秘書處將雇用管理幕僚以支援制憲委員會,同時建立以下部門以促進制憲委員會之工作:

  • 新聞組和媒體觀察 Press Office and Media Monitoring ── 將提供兩項全時工作之幕僚以便安排擔任發言人之制憲委員會主席記者會。此部門將提供定期之新聞稿同時監測有關向主席媒體觀之報告報導與提供媒體策略之建言,以保證提供新聞界與公眾正確之消息。
  • 公眾教育 Public Education ── 此部門之幕僚將協調制憲程序中之公眾教育 / 資訊提供,同時與媒體和公民社會密切聯繫,以廣泛的向公眾進行宣傳。此部門亦將負責製作發行憲法草案與批准後之憲法,以及能簡單的詳細解說憲法內容之憲法摘要。
  • 研究、報告和書面 Research, Reporting, and Documentation ── 此部門將回應研究要求,建立小型圖書資源,和蒐集文獻,製作所有會議和全體出席之大會的會議紀錄,並且分析與整理公眾諮詢的報告書。此部門所雇用之書記官將提供制憲委員會與公眾諮詢程序之服務。
  • 公眾諮詢 Public Consultations ── 喀布爾辦事處將協調程序與建立八個地方辦事處以促進地區性與省級之徵詢程序。

秘書處將發展有力的建築計劃以保證各部門幕僚能有效運作。進行公眾意見徵詢程序之地區性或省級幕僚,應前往喀布爾進行訓練以便有效的組織與實施諮詢程序。公眾諮詢幕僚亦將參與建立有關其個別地區與省分之安全策略。應準備建立教育新聞記者有關制憲步驟之場所,以便其能提供正確的程序資訊給公眾。

公眾教育

公眾教育之角色對保證公眾獲得制憲實務和其在程序上之角色的正確資訊上十分重要。公眾教育部門將協調關於制憲程序的公眾教育活動,而此教育活動包括以下資訊:

  • 有關何謂憲法、憲法如何影響阿富汗人日常生活,以及憲法關鍵議題等資訊;
  • 阿富汗制憲歷史;
  • 《波昂協議》和現行政府架構;
  • 有關制憲程序之說明,和
  • 公眾參與對於制憲程序之重要性。

此方案將提供與擴及阿富汗人民各種多樣的樣態,包括社經地位、種族、年齡、宗教、性別、教育程度、身心障礙人士和弱勢團體。

此活動將促進有意義之公眾諮詢。在地方或省級單位之公眾諮詢團隊成員,將使用此資訊在公開諮詢程序之前告知公眾。

秘書處之公眾教育部門亦得協調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團體,以實踐此方案同時將提供其資材和有關履行課程之建議方法。

公眾教育部門亦得協助制憲委員會轉寫憲法草案之摘要,和由制憲支爾格大會所批准之憲法。這些小冊子應以簡單用語解說憲法的主要特點,且扮演教育公眾憲法草案之工具。這些小冊子亦得用來做為在辯論與批准憲法前,向制憲支爾格大會代表簡報的資料。當制憲支爾格大會採用憲法之後,應準備另一版本之摘要以提供給公眾週知。媒體與公民社會將發展宣傳憲法之方案,以保證公眾瞭解憲法的基本內容。

公眾諮詢程序

制憲委員會將主導公眾諮詢,以便在定下憲法草案和提交制憲支爾格大會前,確認阿富汗人民的意願、願景和建議。諮詢作業將為期兩個月以上,且委員們應旅行至所有 32 個省分和伊朗、巴基斯坦,以及可能的話到他國徵詢阿富汗難民之意見。除了和公眾與意見領袖召開會議之外,公眾應被鼓勵提交有關憲法草案之書面建議備忘錄。委員們應盡可能將意見融入架構中。

諮詢工作將刻意促進制憲委員會與公眾間實質的諮詢,同時減少特別利益團體之操控。可能的話,諮詢工作應在公開會議中進行。為擴大參與且允許深入的討論,委員們將舉行個別舉 辦同性質團體的會議。此等團體將包括社區和部落長老、伊斯蘭宗教學者、 ELJ 的女性成員、生意人、大學教授、專業人士、青年和阿富汗非政府組織成員,和政府間之機構。需要且許可時,其餘團體亦得包括在內。

委員們將組成 8 個機動諮詢團隊以包含各地區與所有省分,其中一個團隊必須在喀布爾,喀布爾團隊的成員應旅行至伊朗與巴基斯坦。秘書處應建立 8 個地區性辦事處,地區辦事處之協調人應指定各地區之幕僚人員,以促進與委員們的公眾諮詢會議。此等省級幕僚應旅行至各地區以教育公眾有關制憲程序、與委員們會議之日成,和保證廣泛的地域性參與。

各地區性辦事處將擁有充分之幕僚和足夠的通訊工具,以便隨時與位於喀布爾之制憲委員會與秘書處聯繫。地方性聯合國協助阿富汗使節團 (UNAMA) 辦事處將因應前述辦事處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地方性辦事處將做為宣傳憲法資訊之基地,且應在整個過程中持續存在。各辦事處應有公眾教育幹部,以便在整個過程中提供制憲程序之資訊。在制憲委員會草擬憲法後,委員會諮詢團隊將返回各省分以說明憲法,而地區性辦事處將再度促進此程序於 9 月間進行。

委員們將與相關政府官員一同集會,以保障憲法,同時徵詢其對憲法草案之意見。此外,在首都之委員們將廣泛諮詢意見領袖,包括學術界、經濟學者、部會官員與其他人士。

每個制憲委員會團隊的兩位書記官,將受訓以便製作精確之會議記錄,而各會議應錄音以保證議事紀錄精確無誤。喀布爾應有一組分析團隊,以彙編由各省提送之報告。此報告將幫助制憲委員會促進阿富汗人民之國家意向,和在制憲支爾格大會集會前解決分歧與緊張。

制憲支爾格大會

制憲支爾格大會的角色是批准憲法,同時賦予其正當合法性。制憲支爾格大會將在 2003 年 10 月召開,且將審查與批准憲法。有關採用何種制度與程序來選舉以及選舉制憲支爾格大會的代表、制憲支爾格大會的議事規則等議題的討論正在進行中。為調和傳統阿富汗會議 (Loya Jirgas) ,制憲支爾格大會應是一個由阿富汗社會各界所組成以討論和批准新憲法的大代表會議。為保證其主動參與討論,代表們將參與一向為期一週簡報以便獲知憲法草案內容,以及制憲支爾格大會議事規則。制憲支爾格大會將提供進一步之機會來建立有關國家關鍵性議題和可能在憲法此案公布後的公眾諮詢階段產生的爭議的共識。秘書處將提供制憲支爾格大會各種行政協助。

聯合國之協助

依據《波昂協議》,及阿富汗伊斯蘭過渡國 (ITSA) 的要求,聯合國應提供阿富汗制憲程序之協助。準此,聯合國派駐阿富汗援助團 (UNAMA) 和聯合國發展方案 (UNDP) 已經為三個制憲組織 (起草委員會、制憲委員會、制憲支爾格大會) ,和秘書處建立聯合支援計劃。依據計劃的文件,聯合國協助阿富汗使節團承擔協調針對本計劃之國際技術與財務支援的主要責任。聯合國發展方案已經且將持續透過財務安排、行政與作業支援,協助制憲程序。聯合國協助阿富汗使節團,特別是其憲法支援單位,以及聯合國發展方案將定期更新有關進度、制憲委員會之需要的國際夥伴,以促進最佳方式來提供協助。

時間表與工作藍圖

2 月 1 日~ 28 日

  • 秘書處擴展辦事處以協助制憲委員會。秘書處應雇用幕僚以建立媒體監督單位、公眾教育單位、公眾諮詢單位,以及研究、報告與文書單位,還有財務與行政幕僚。與聯合國地區性辦事處一起,秘書處將雇用 8 個地區辦事處之幕僚,這些幕僚將促進公眾諮詢之程序。
  • 在技術支援的協助下,秘書處將發展針對幕僚之職能建立與訓練計劃,和程序。幕僚之職能建立,將不僅對制憲程序有益,同時因為其所建立的專業將移轉至關鍵性的程序,故也對選舉程序和未來國會有益。秘書處將保證雇用過程將出現包括族群和性別公平代表的多樣化幕僚的結果。
  • 秘書處為建立制憲委員會,包括建立、採購必要資材之確認工作,準備制憲委員會就任準備,和為委員們簡報議事規則、程序階段和憲法架構。
  • 秘書處完成委員們從喀布爾以外地區到首都的資材安排和保護屋舍與交通。同樣的,制憲委員會委員們和觀察家的會議室,需備以適切的設施以便委員們從事有效率之工作。

3 月 1 日~ 30 日

  • 公眾教育單位將與媒體、市民社會,和其他組織合作以啟動公眾教育活動,俾便提供公眾諮詢程序與預備工作之資訊給大眾。秘書處將盡可能的知會所有的阿富汗人民有關諮詢之程序。
  • 在 3 月的前半,起草委員會將在憲法初步草案的基礎上完成工作,且製作解釋憲法初步草案各項重要章節或內容。報告將在 Dari 和 Pashtu 立即製作完成以便致送給制憲委員會。
  • 研究、報告和文書單位開始分析和整理預計在 4 月中旬提交給起委員會之提案,並將之匯入資料庫與憲法架構,同時也將用為分析與整理公眾諮詢。本單位之翻譯員亦將加強其翻譯法律技術專有名詞之能力,且協助翻譯公眾諮詢之資料庫資料。

4 月 1 日~ 30 日

  • 舉行任命或選舉制憲委員會委員們的程序,並且促使有能力與代表性之組織得以產生。選任主席。
  • 建立制憲支爾格大會之法令,以及準備工作開始進行,包括草擬程序規則的草案。
  • 制憲委員會宣誓就任且同意程序規則、工作階段,和憲法議題。制憲委員會審查初步草案、起草委員會之報告,以及專家所研擬之關鍵性議題報告書。
  • 秘書處將建立新聞與媒體監督單位,以協助制憲委員會之主席 / 發言人與新聞界聯繫。
  • 秘書處完成雇用地區性幕僚,以便促進公眾諮詢作業之進行。幕僚們在喀布爾受訓後回到各地區,建立地區性辦事處,以預備 4 月所即將舉行之公眾諮詢程序。
  • 秘書處備妥公眾教育策略以及資材。
  • 秘書處在公民社會組織、媒體和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協助下,啟動公眾教育活動。
  • 制憲委員會召開討論會以促進制憲委員會和秘書處幕僚之公眾諮詢作業。

5 月 1 日~ 6 月 30 日

  • 在阿富汗所有地區與省分、在伊朗、巴基斯坦和其他可能之國家,進行公眾諮詢作業程序。
  • 議事錄書記官記錄諮詢程序,以及提供各團體與意見領袖記錄副本,以便讓他們感到其意見受到尊重且詳實記錄。會議必須以錄音帶紀錄,但為隱私的理由不得以錄影帶記錄。
  • 諮詢會議之議事錄,分析與整理至資料庫中。
  • 6 月底完成公眾諮詢程序。

7 月 1 日~ 8 月 30 日

  • 制憲委員會確認公眾諮詢過程中分析各方意見之報告。
  • 基於公眾諮詢,與意見領袖之會議、憲法草案、制憲委員會之會議確定其建議,以及提供同意之正當權力。
  • 全權代表審查和同意憲法草案與報告。
  • 憲法草案將透過官方語言和分送小冊等方式廣為週知。
  • 憲法草案摘要應以簡單易懂的方式載明主要特徵,並說明政府架構。

9 月

  • 憲法委員與公眾教育單位,開始進行到所有省分、伊朗、巴基斯坦,以及透過媒體教育公眾有關憲法草案內容。
  • 確認制憲支爾格大會之準備。
  • 舉辦為期 4 或 5 天向制憲支爾格大會代表之簡報會,以說明程序規則和審查憲法草案。

10 月

  • 舉行制憲支爾格大會以批准憲法。

11 月~ 12 月

  • 秘書處核心幕僚將持續運作以協助公眾對新憲法的啟蒙運動。

2003/3/10

波昂協議 (Bonn Agreement)

聯合國安理會

關於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機構之前的臨時安排的協定
Agreement On 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In Afghanistan Pending The Re-establishment Of Permanent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參加聯合國關於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在負責阿富汗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出席的情況下,決心結束阿富汗境內的悲劇性衝突,促進全國和解、國內的持久和平、穩定以及對人權的尊重, 重申阿富汗的獨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承認阿富汗人民有權按照伊斯蘭教、民主、多元和社會正義等項原則,自由地決定其政治未來,表示讚賞阿富汗的聖戰者,多年來,捍衛了國家的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並在反對恐怖主義和壓迫的鬥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的犧牲已經使他們既成為聖戰英雄,又是保衛和平、穩定和重建其親愛祖國阿富汗的勇士;

認識到,由於阿富汗局勢不穩定,需要實施緊急臨時安排,並表示深為讚賞布林漢努丁‧拉巴尼教授閣下願意將權力轉交給將按照本協定建立的臨時政府;

認識到需要確保阿富汗各方人士 ── 包括在聯合國關於阿富汗問題會談中沒有得到適當代表的各團體 ── 廣泛參與這些臨時安排;

注意到這些臨時安排的目的是作為建立一個基礎廣泛的、照顧到婦女的、多民族的和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府的第一步,不打算讓其在規定的時限之外繼續存在;

認識到全面建立一支新的阿富汗安全部隊並使其發揮職能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因此目前必須設置本協定附件一所詳細說明的其他安全安排;

認為聯合國作為國際公認的公正的機構,在阿富汗永久機構建立之前的一段時期內可發揮本協定附件二詳細說明的特別重要的作用;

茲議定如下:

臨時政府
一、 一般規定
  1. 臨時政府應於 2001 年 12 月 22 日正式移交權力時成立。
  2. 臨時政府的組成應包括由主席主持的臨時行政當局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阿富汗最高法院以及臨時行政當局可能設立的其他法院。臨時行政當局和特別獨立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管理程序載於本協定中。
  3. 一旦正式移交權力,臨時政府立即擁有阿富汗主權。因此,在整個過渡期間,它應在對外關係中代表阿富汗,並應佔有阿富汗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他國際機構和會議的席位。
  4. 臨時政府成立後 6 個月內應召開一次緊急支爾格大會,將由阿富汗前國王穆罕默德‧查希爾陛下宣佈開幕。緊急支爾格大會應決定過渡政府,包括一個有廣泛基礎的過渡行政當局,來領導阿富汗直至能通過自由和公平選舉選出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府,該選舉將至遲在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之日起兩年舉行。
  5. 一旦由緊急支爾格大會成立過渡政府,臨時政府即停止存在。
  6. 在成立過渡政府後 18 個月內,應召開制憲支爾格大會,以便通過阿富汗新憲法。為協助制憲支爾格大會制訂擬議的《憲法》,過渡行政當局應在其成立後兩個月內,並在聯合國協助下,設立制憲委員會。
二、 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
  1. 在通過上述新《憲法》之前,應暫時採用下列法律框架:
    1. 1964 年的《憲法》, (a) 只要其條款沒有不符合本協議所載的規定, (b) 但不包括那些涉及君主制和《憲法》所規定的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條款;
    2. 現有法律和條例,只要它們符合本協議,或阿富汗為締約方的國際法律義務,或 1964 年《憲法》所載的那些適用條款,但臨時政府應有權廢除或修訂這些法律及條例。
  2. 阿富汗的司法權應當獨立,應屬於阿富汗最高法院,以及臨時行政當局可能設立的其他法院。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協助下,成立司法委員會,依照伊斯蘭教原則、國際標準、法制和阿富汗法律傳統重建國內司法制度。
三、 臨時行政當局
  1. 組成
    1. 臨時行政當局應由一位主席、五位副主席和 24 位其他成員組成。除主席外,每位成員可領導臨時行政當局的一個部門。
    2. 參加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各方邀請阿富汗前國王穆罕默德‧查希爾陛下主持臨時行政當局。查希爾陛下指出,他更希望選擇一名參加各方均可接受的適當候選人作為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
    3. 參加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各方已選出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名單如本協定附件四所列。這一選擇是根據參加聯合國會談各方提交的名單在專業能力和個人品德的基礎上作出的,適當考慮到阿富汗的族裔、地理和宗教組成,以及婦女參加的重要性。
    4. 臨時行政當局的成員不可同時具有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特別獨立委員會的成員資格。
  2. 程序
    1. 應由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或在其缺席時一位副主席召開和主持會議並提議這些會議的議程。
    2. 臨時行政當局應設法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決定。為作出任何決定,至少須有 22 名成員出席。如有必要進行表決,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應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多數成員作出決定。如成員投票出現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的情況,主席應投決定性的一票。
  3. 職能
    1. 臨時行政當局應被委託進行日常國務活動,並應有權為阿富汗的和平、秩序和善政頒佈法令。
    2. 應由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或在其缺席時酌情由一位副主席代表臨時行政當局。
    3. 負責各部門行政事務的成員也應負責在其職責領域執行臨時行政當局的各項政策。
    4. 在權力正式移交後,臨時行政當局應對國家貨幣的印刷和發行以及從國際金融機構的特別提款權具有充分管轄權。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的協助下建立阿富汗中央銀行,該銀行將通過透明和負責的程序管理該國的貨幣供應。
    5. 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的協助下設立一個獨立的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為臨時政府和未來的過渡時期政府提供行政部門關鍵職位以及省長和縣長的供最後挑選的候選人名單,以確保他們的能力與品德。
    6. 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的協助下設立一獨立的人權委員會,其職責將包括人權監測、對侵犯人權情況進行調查以及國內人權機構的發展。臨時行政當局可在聯合國的協助下設立任何其他的委員會,以審查本協議中未涉及的事項。
    7. 臨時行政當局的成員應遵守按照國際標準制訂的《行為守則》。
    8. 臨時行政當局的成員不遵守《行為守則》的規定時,應暫停其在這一機構的資格。暫停一成員的資格的決定應由臨時行政當局三分之二的多數成員根據其主席或任何一位副主席的提議作出。
    9. 將在聯合國的協助下酌情進一步制訂臨時行政當局成員的職能和權力。
四、 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
  1. 應在成立臨時政府後的一個月內設立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特別獨立委員會由 21 名成員組成,其中若干成員應擁有憲法或習慣法的專門知識。委員會成員將從參加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以及阿富汗各專業和民間社會團體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挑選。聯合國將為該委員會和實質性秘書處的設立和運作提供協助。
  2. 特別獨立委員會擁有確定緊急支爾格大會程序和與會者人數的最後權力。特別獨立委員會將起草規則和程序,規定 (一) 向居住在該國的定居人口和遊牧人口分配席位的標準; (二) 向居住在伊朗、巴基斯坦和其他地區的阿富汗難民和流亡在外的阿富汗人分配席位的標準; (三) 接納民間社會組織和傑出個人,包括居住在境內和流亡在外的伊斯蘭學者、知識份子和商人的標準。特別獨立委員會將確保適當注意讓相當多的婦女以及阿富汗其他各階層人口的代表出席緊急支爾格大會。
  3. 特別獨立委員會將在緊急支爾格大會召開前至少提前 10 個星期公佈和分發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規則和程序以及會議開幕的日期和擬議的地點和會期。
  4. 特別獨立委員會將通過和執行監督程序,監督提名個人出席緊急支爾格大會的過程,以確保間接選舉或甄選過程具有透明度和公平性。為了防止提名時發生衝突,特別獨立委員會將規定提出申訴的機制和仲裁爭議的規則。
  5. 緊急支爾格大會將選出臨時行政當局的國家元首,並將核准臨時行政當局的結構與核心人員的提案。
五、 最後條款
  1. 一俟正式移交權力,該國境內所有聖戰者阿富汗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都應服從臨時政府的指揮和控制,並根據阿富汗新的保安和武裝部隊的要求改編。
  2. 臨時政府和緊急支爾格大會應根據阿富汗為締約國的關於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各項國際文書內所載基本原則和規定行事。
  3. 臨時政府應與國際社會合作打擊恐怖主義、毒品和有組織的犯罪。臨時政府應承諾尊重國際法,與鄰國和國際社會其他國家保持和平友好關係。
  4. 臨時政府和負責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將確保婦女參與臨時行政當局和緊急支爾格大會,確保各族裔和宗教派別在這兩個機構裏有公平代表權。
  5. 臨時政府採取的所有行動都應符合安全理事會第 1378 號決議 (2001 年 11月 14 日) 和安全理事會關於阿富汗問題的各有關決議。
  6. 臨時政府所設各機關的議事規則將在聯合國協助下酌情擬定。

本協定於 2001 年 12 月 5 日訂于波恩,各附件為其構成部分。本協定以英文訂立,此為單一作準文本,存於聯合國檔案庫。正式文本將以達裏文和普什圖文以及秘書長特別代表指定的其他語文提供。秘書長特別代表應把經核證的英文、達裏文和普什圖文副本分送給各與會者。 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

Amena Afzali 女士、 S. Hussain Anwari 先生、 Hedayat Amin Arsala 先生、 Sayed Hamed Gailani 先生、 Rahmatullah Mousa Ghazi 先生、 Eng. Abdul Hakim 先生、 Iloumayoun Jareer 先生、 Abbas Karimi 先生、 Mustafa Kazimi 先生、 Azizullah Ludin 博士、 Ahmad Wali Massoud 先生、 Ilafizullah Asif Mohseni 先生、 Mohammad Ishaq Nadiri 教授、 Mohammad Natiqi 先生、 Yunus Qanooni 先生、 Zalmai Rassoul 博士、 H. Mirwais Sadeq 先生、 Mohammad Jalil Shams 博士、 Abdul Sattar Sirat 教授、 Humayun Tandar 先生、 Sima Wali 夫人、 Abdul Rahim Wardak 將軍、 Pacha Khan Zadran 先生

代表聯合國,以資證明:

負責阿富汗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拉赫達爾‧卜拉希米先生

附件一:國際安全部隊
  1. 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認識到在阿富汗全國維持安全與實行法治的責任在於阿富汗人民。為此,他們承諾盡其所能和影響力,確保此種安全,包括保護部署在阿富汗的所有聯合國工作人員以及國際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其他人員的安全。
  2. 為此目標,與會者要求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新當局建立和訓練阿富汗新的保安和武裝部隊。
  3. 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意識到阿富汗新的保安和武裝部隊的完全組建和運作可能尚需時日,因此要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考慮核准將一支經聯合國授權的部隊早日部署到阿富汗。這支部隊將幫助維持喀布爾及其周圍地區的安全。這支部隊可酌情逐步擴展到其他城市和其他地區。
  4. 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承諾將所有軍事部隊撤出喀布爾和聯合國部隊部署的其他城市或其他地區。此外希望這支部隊能援助阿富汗基礎設施的重建。
附件二:在過渡期間聯合國的作用
  1. 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將負責聯合國在阿富汗各個方面的工作。
  2. 特別代表應監測和協助本協定各個方面的執行。
  3. 聯合國應為臨時政府提供諮詢,幫助創造一個政治上中立的有利環境,以便在自由公正的條件下舉行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聯合國應特別注意那些能直接影響緊急支爾格大會的召開和結果的機構和行政部門的行為。
  4. 秘書長特別代表或其代表可應邀參加臨時行政當局和負責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的會議。
  5. 無論何種原因,如果有人極力阻止臨時行政當局或特別獨立委員會舉行會議,或如果這兩個機構無法就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問題作出決定,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就應該考慮臨時行政當局或特別獨立委員會的意見,進行斡旋,幫助打破僵局或商定決定。
  6. 聯合國應有權調查侵害人權的行為,並在必要時建議應採取的糾正行為。聯合國也將負責制訂和執行人權教育方案,促進尊重人權和理解人權。
附件三: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對聯合國的請求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
  1. 請聯合國和國際社會採取必要措施保證阿富汗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以及外國不干涉阿富汗的內政;
  2. 敦促聯合國、國際社會、特別是捐助國和多邊機構重申、加強和兌現其承諾,與臨時政府協調,協助阿富汗的復興、恢復和重建;
  3. 請聯合國儘快:
    1. 在大選前進行選民登記,大選將在立憲緊急支爾格大會通過新憲法後舉行;
    2. 進行阿富汗人口普查;
  4. 敦促聯合國和國際社會承認聖戰者在保護阿富汗獨立和阿富汗人民的尊嚴方面所發揮的英勇作用,與臨時政府協調,採取必要措施,協助聖戰者重新編入阿富汗新的保安和武裝部隊;
  5. 邀請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建立一個基金,為烈士家屬和其他受撫養人、戰爭受害者及因戰爭而致殘者提供協助;
  6. 強烈敦促聯合國、國際社會和區域組織與臨時政府合作,打擊國際恐怖主義、非法毒品的種植和販運,並向阿富汗農民提供財政、物質和技術資源,幫助替代性作物生產。
附件四:臨時行政當局的組成

主席:哈米德‧卡爾紮伊

副主席和婦女事務: Sima Samar 博士、副主席和國防: Muhammad Qassem Fahim

副主席和規劃: Haji Muhammad Mohaqqeq 、副主席和水電: Shaker Kargar

副主席和財政: Hedayat Amin Arsala

成員

外交部: Abdullah Abdullah 博士、內政部: Muhammad Yunus Qanooni 、商業部: Seyyed Mustafa Kazemi 、礦業和工業部: Muhammad Alem Razm 、小型企業部: Aref Noorzai、新聞和文化部: Raheen Makhdoom 博士、通信部: Ing. Abdul Rahim 、勞動和社會事務部: Mir Wais Sadeq 、朝覲和宗教事務部: Mohammad Hanif Hanif Balkhi 、烈士和殘疾人事務部: Abdullah Wardak 、教育部: Abdul Rassoul Amin 、高教部: Sharif Faez 博士、衛生部: Suhaila Seddiqi 博士、公共工程部: Abdul Khalig Fazal 、農村發展部: Abdul Malik Anwar 、城市發展部: Haji Abdul 、重建部: Qadir Amin Farhang 、運輸部: Sultan Hamid Hamid 、難民回返部: Enayatullah Nazeri 、農業部: Seyyed Hussein Anwari 、水利部: Haji Mangal Hussein 、司法部: Abdul Rahim Karimi 、航空運輸和旅遊部: Abdul Rahman 、邊疆事務部: Amanullah Zadran


2001/12/5

國際人權法典

陳隆志

(作者為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聯合國的人權體系,以《國際人權法典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為中心。陳水扁總統在就職典禮及以後的人權演說中,也一再強調要將《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究竟什麼是國際人權法典?

《國際人權法典》包括世界人權宣言 (1948 年)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附帶議定書 (1966 年) 、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 年) ,對每一個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有很廣泛周詳的規定,對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 (第 1 條第 3 項,第 55 及 56 條) 大大加以闡明具體化。

當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 1946 年 2 月成立時,其重要議題就是起草「一部國際人權法典」。委員會起初決定此人權法典將包括宣言、公約與實施方法三部分。此法典之第一部分,亦即《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經聯合國大會全體一致通過後,成為聯合國的一項正式決議。宣言通過後,因為東西意識形態的分歧,聯合國大會便在 1952 年決定分別制定兩個公約,一個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另一個則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除權利的內容不同之外,這二個公約各有其自己的實施方法。這兩項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選擇議定書第 1 號」於 1966 年正式通過, 1967 年開始生效實施。至此,終於完成一般所熟知的《國際人權法典》。

世界人權宣言,就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應有的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作原則性的聲明宣示。做為「所有人民與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宣言要求全面促進各項權利與自由的尊重與實現,涵蓋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世界人權宣言是以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方式通過,不必經個別國家的簽署、批准或加入。三大人權公約,則以條約的方式訂定,須經個別的簽署、批准或加入之後,才能對條約國發生拘束力。此二公約對其分別保護的權利之內容以及實施的方法有詳細的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在 1948 年通過時,被認為是一種政治性、道德性的宣言,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經過 52 年的演進,已廣泛被接受為國際習慣法,對世界每一個國家都有法律拘束力,被普遍認為是衡量各國政府保護人權的標準。

除了我們所熟知的上述三項人權文件,國際人權法典的實質內容也因為以下的許多輔助條約及文件而更強化:以各種不同參與成員為對象 (婦女、難民、無國籍者、外國人、青少年、兒童、老年人與殘障者等) ,或者處理特定價值或事務 (殘害族群、種族隔離、歧視、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奴隸、強迫勞役、戰爭犯罪、違反人道的犯罪、刑求、國籍、政治參與、職業、教育、環境、婚姻等) 的輔助條約及文件,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 (特別是聯合國機構與其他組織) 所做的決議、建議案以及跨國場域所發展的慣例。

本文原載於 2001/2/8 自由時報第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