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洗面盆環狀扶手」所造成的障礙

洗臉盆環狀扶手有關「洗面盆環狀扶手」對輪椅族使用上造成障礙的問題,已討論很多也多次反應,但多年來一直未見當局認真看待。

真的需要裝設「環狀扶手」嗎?不解!

有人說:「持枴者需要身體靠著扶手洗手。」

  • 個人也是資深持枴者,拐杖是很重要的站立支撐輔具,我們不會放掉拐杖再洗手。
  • 如果洗面盆裝上環狀扶手,我們洗手時拐杖會被兩側扶手擋住無法貼近洗面盆,雙拐必須向外撐開更大角度,不易穩定撐住身體,造成更容易滑倒。
  • 如果真的還是有人站立洗手時需要這樣的扶手,那麼也應該裝設到他處;提供輪椅族使用的無障礙廁所根本不該裝。
  • 台北市政府早就討論出結論,所以《20081210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台北市建管處》 3.5.7 洗面盆 ★參考作法 (P.105) 提到「 2. 提供輪椅乘坐者使用之無障礙廁所,洗手台可不須設置扶手。」可惜,實務上這條文似乎不被官方重視。

有人說:「洗面盆會被壓垮破裂。」

  • 這種說法很奇怪,新聞也報導過「馬桶破裂」;那麼是否馬桶也要裝扶手「保護」?
  • 如果洗面盆會被壓破,是品質和製造的問題,屬劣質產品;當局應該就產品強度標準著手制訂或修訂才對吧!事實上,市面也已經有耐摔 (不爆炸) 的產品。
  • 又,洗面盆如果會被壓垮,屬安裝工法的問題;若安裝不當,扶手也可能會垮!

裝設「環狀扶手」造成輪椅族使用障礙

  • 對某些障礙者來說,在正常洗面盆洗手都有些困難,若洗面盆被裝上扶手等於難上加難。如身體、手部變形或力量弱的朋友,及玻璃娃娃族。

很多人的討論都一直圍繞在「水龍頭出水與人的距離,或調整環狀扶手的高度。」事實上,法規對這兩項目的討論或修改都沒抓到「現存障礙」的重點。

  • 身障朋友身材多樣,稍矮者 (如脊椎側彎、玻璃娃娃等) 手要跨在扶手上倒吊洗手,很不舒服;這不是一般身高的輪椅使用者能體會的。
  • 無障礙廁所洗面盆安裝這種扶手,讓身體無法完全靠近盆緣,洗臉會時水會淋濕衣褲,夏天沒辦法洗臉沖涼。
  • 旅館「無障礙客房」廁所被要求要裝這種扶手,造成坐輪椅朋友無法刷牙、洗臉,脖子胸部被扶手擋住 … 「盆緣無法靠到胸前」
  • 我還要再問:「如果這扶手很需要,那為何全世界只有台灣才有裝設?」

如果當局堅持環狀扶手是必須的,那麼我們只央求「另外再裝一座沒扶手的洗面盆給我們用」,好嗎?

最理想的扶手

不是所有扶手都會造成障礙,我們建議廁所裝設「吸壁式扶手」是必須的。有些人會臨時「暈眩」,如耳石脫落等造成的暈眩。洗面盆上方兩側牆上也很適合安裝。

吸壁式扶手吸壁式扶手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5/12/4

大眾運輸全面無障礙,可能造成浪費嗎?

欣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初審過關,其中規範所有運輸業者都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的義務,並訂下罰則。我們要說「這樣修法就對了」,但也要說「這一天我們真的等了好久好辛苦」。

11/5 中時新聞報導時提到「台灣無障礙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鄭淑勻表示,身障者若可以到達每個地方,代表國家是文明的,肯定修法方向,但也須考量營運成本效益,若運量極低又強制設置無障礙設施,可能也是浪費資源。」

我不知道這訪問的背景如何,也不知真實性如何,不知是否記者自己掰的?既然見報,我還是必須提出個人見解,深恐社會大眾誤會立委「做過頭」。

一、成本考量

長期以來,我們推動環境無障礙時的最大阻力就是反對者常塞給我們一詞「成本考量」。但我要問,成本是如何計算的?

  • 就以公車來說,買了功能不齊全的巴士「省東省西」,本來就花費較少。如果還要更省,也可以不裝冷氣系統呀!成本可以這樣算嗎?
  • 所以,只看商品成本,不計效益增生,就不是正確的營運成本評估。
  • 老人家們,如果被迫搭「功能不全」巴士,勢必造成膝關節傷害提早發生,或筋骨快速惡化。對健保系統來說,是否負擔更重了,是否社會成本增加了?

這僅舉其中一例;又,「功能不全」巴士限縮服務對象更是對社會的大傷害。所以,「功能不全」巴士根本不能用於大眾運輸。

二、運量極低

何謂運量低?到底說的是「旅客少」還是「障礙者少」?

  • 如果是旅客少,公車業者本來就可以調整班距措施,根本不是問題。路線既然會開闢出來,就表示有需求;否則廢掉算了!
  • 如果是障礙者少,是否該探討其真正原因才是正道吧。如,目前很多縣市的公車並非規劃「全線」無障礙;而是每個路線搭配幾輛無障礙公車。請問,障礙者搭公車要碰運氣,班距又比一般人更長,誰敢搭?誰能等?

我們都知道,越是偏鄉其老年人比例也較高,不是更應該準備「功能齊全」的巴士嗎?

三、浪費資源

環境本來就不該有障礙,公車障礙來自於「功能不全」巴士。試問,提供「功能齊全」的巴士算是浪費資源嗎?

年長者繳了一輩子稅金,如果我們提供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交通工具,這樣對嗎?又,我們的大眾運輸拒絕某些族群 (也是納稅人) 搭乘,這樣對嗎?障礙者的人權可以用「浪費資源」為由給剝奪掉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5/11/14

支道幹道很不人道!

為實現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內政部透過學者專家提出這本《20091200 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一版》。但幾年下來,我們的交通環境真的實現「人本」了嗎?

以台北市為例,當人們要穿越路口時,常會想到當局宣導要我們「快快走」。問題來了:

  • 根本快不了,過個馬路隨時得注意不斷冒出的轉彎車 (不知誰要讓誰) ,甚至我們還常被擋住。
  • 不快也不行,三四十秒的小綠綠不斷閃爍,讓人害怕走不到對岸就紅燈了。過個馬路緊張兮兮,我們肉身要跟鐵身的車車拼命搶時間。

總之,台北行人過馬路的秒數已經被壓縮得太不人道,行人路權根本不受保障。

紅綠燈秒差問題

幾乎所有路口都呈現這種狀況 (本例紅綠燈秒差只是相對代表) :

不人道的紅綠燈秒差

  • 行人穿越「寬路」時常常要等很久,但綠燈卻很短;一群人全數進入馬路就要花掉好幾秒,走在後面的人還沒到對岸常見已現紅燈。碰到超寬馬路 (如敦化北路) 一口氣過不了的人,就必須站在安全島上再「長等」到下一次綠燈,還得對抗酷日雨淋。
  • 一般行人就已經覺得很趕了,那些膝關節退化的年長者、肢障及視障朋友們等,尤其害怕過馬路;或根本無法過馬路。難怪老人化社會卻少見老人過大馬路。
  • 我們不解,那些舒服有冷氣的汽車駕駛人我們怎提供那麼好的待遇?不論路有多寬,都可輕鬆駛過。行人,卻是那麼卑微!

以人為本 天經地義

別忘了,所有開車的人一旦下車了,身分馬上變行人;自己也要行走在路上也需要過馬路。

所以個人認為,馬路原本就是行人的,汽車只是借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5/10/31

路面過度美化,造成行走障礙!

路是給人行走的,相信大家都希望舒服輕鬆的使用。但不知何故,作出平順好走的路真有那麼難嗎?舉例典型的過度美化,造成娃娃車、輪椅族的苦行道!

宜蘭望龍埤柏油路面

這是一條將原本石子路改善成柏油路的照片 。

宜蘭龍潭湖柏油路面(2015/10/27)

施工人員用柏油鋪平後塗上顏色我沒意見,但進一步在路面「押花美化」問題就來了;讓原本平順的路面出現假磚縫,成為跳動路面煎熬娃娃車、輪椅等遊客行進

新北市汐止區人行道路面

這個更天才,官方花大錢作出假紅磚道,我想他們大概也是認為這樣比較好看好維護吧。

新北市汐止區人行道路面(2015/5/14)

新北市汐止區人行道路面特寫

難得人行道更新機會,官方竟然做出如此讓娃娃車、輪椅 (尤其手推輪椅) 、菜籃車、行李箱等 …… 行走困難的路面。

經過仔細觀察發現,這根本不是紅磚道,其實是水泥鋪出的路面,然後押出假磚縫再表面塗色完成的。

我在想,當時是有考慮防滑,表面也已經作刷毛粗糙處理了,已經是我們夢寐以求難得的人行道路面。就因為設計者的過度設計,破壞了這條人行道的實用性。非常可惜又浪費!

又,押出假磚就比較好看嗎?見仁見智吧。來看看這施工中照片,雖然路面還沒完成,但如果就這個模樣或彩個表色,有那麼難看嗎?

新北市汐止區人行道路面施工中(2015/5/14)

加拿大 Butchart 花園

聞名世界的加拿大 Butchart Gardens ,整座花園的人行步道都只是水泥鋪面,任何人遊園都不會困難。碰到陡峭階梯環境,娃娃車也不用煩惱,有專用道可行。

加拿大 Butchart Gardens 步道(2004/10/24)

試問,這樣的路面,不好看嗎?水準不夠嗎?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5/10/30

抗議!開倒車的《20151022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閱讀內政部剛發佈的《20151022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條文 (簡稱「 2015 設計標準」) ,讓人大失所望!

其中最重要的「活動場所出入口」規範,早在去年 7 月就《內政部函:「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草案) 》出現時,我們就大表不滿意。連後來發佈的《20140829 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簡稱「 2014 設置原則」) 也維持原條文,並沒接受我們的意見。

20140710 發表《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草案》重大意見

但萬萬沒想到前幾天發布的「2015 設計標準」竟然還更加大倒退,真讓人氣炸!差異如下:

    • 「 2014 設置原則」條文:「法規內文:一、為便利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抵達、進出及使用都市公園綠地,規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設置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 2015 設計標準」條文:「第三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 …… 」

很清楚的我們看到, 2014 要求「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來到 2015 就變成「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無障礙;政府逆民大推倒車。而我們要求的是「所有出入口」都無障礙,未來發展可能公園只會有一個出入口讓障礙者進出,或大型公園讓障礙者累死在裡面!

我們強力要求當局盡快改掉這錯誤的法條!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5/10/27

2015/11/12 營建署回覆

收到 11/12 內政部寄來的書函,有些驚訝!內政部正式公文竟然如此矛盾 ( P2 紅框文字) ,有誰看得懂?

這樣的回文讓人疑惑萬分,《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四條明明清楚只規定「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 …… 」

重點來了,整部法規從頭到尾完全沒提到「所有規劃之主要出入口均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置規定」,請問誰會遵守本書函所載的規定?

所以,我們仍然建議趕緊修法,開宗明義寫清楚「所有規劃之主要出入口均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置規定」。

鄭豐喜基金會
無障礙行動總監 Lim Bun-hoa (林文華)

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