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魯領土託管協定

雲程 試譯

有關依據《國際聯盟盟約》第 22 條授予英王陛下透過澳大利亞政府並代表澳大利亞、紐西蘭和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委任管理諾魯領土。

1945 年 6 月 26 日在舊金山簽署之《聯合國憲章》第 75 條建立國際託管體系,依據個別協定管理與監督該領土。

英王陛下意圖將諾魯領土置於託管體系,且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聯合王國以本約所訂條款開始管理。

因此,聯合國大會依據《憲章》第 85 條,批准以下諾魯領土託管協定條款,取代已實施於該領土之委任統治。

第 1 條

適用本《託管協定》之領土 (以下稱為「領土」) ,現為委任統治領土,包括約略座落東經 167 度和南緯 0.25 度諾魯島 (快樂島) 。

第 2 條

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聯合王國 (以下稱為管理國) 被指定為該託管領土之管理國 (the administrating authority) 。

第 3 條

依據《憲章》條款,管理國開始管理領土,並為達成《憲章》第 76 條所載國際託管基本目的。

第 4 條

管理國英負責該領土之和平、秩序、優良政府和防衛,且為此目的依據與澳大利亞、紐西蘭與聯合王國政府之《協定》,澳大利亞政府代表管理國實施立法、行政和管轄領土之所有權力,除非由澳大利亞、紐西蘭與聯合王國政府有不同意見。

第 5 條

管理國根據本《協定》第 3 條履行責任時,

  1. 將與託管理事會合作負起、 88 條所有理事會功能之責任;
  2. 將根據下述政策;
    1. 考慮諾魯住民之習慣與慣例,與現在和未來有關領土原始住民之權利和利益保護;特別是保證不創立或移轉土地之權利給任何非諾魯原始住民,除非得到有權之公機關同意;
    2. 依據領土的情況,促使住民經濟、社會、教育和文化發展;
    3. 依據領土與其人民的特殊情況,保障領土住民持續增進參與領土之管理與服務,且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實現依據《憲章》第 76 條 (b) 之政治發展;
    4. 保證領土住民擁有僅僅服膺依公共秩序之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與請願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禮拜與宗教教育之自由。

第 6 條

管理國應進一步開始於領土適用國際協定之條款,以及依據《憲章》第 57 條由特殊組織所做成之建議,管理國的意見,為因應領土的需求與條件和有利達成託管體系之基本目的。

第 7 條

為負起《憲章》第 84 條和本《協定》第 4 條的責任,管理國得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防衛領土以及維持國際和平和安全。

1947 年 11 月 1 日由聯合國大會以第 140 (II) 號決議批准。


2006/12/13